員工出差在途,超出正常上班時間,算加班嗎?
我上班的單位是一家小軟件公司,公司有加班工資和出差補貼,加班費的話是平時1倍,周末2倍,節日3倍,出差補貼是過夜250一天,食宿自己的;不過夜或是對方單位提供住宿的是100一天,但是前段時間老板帶著我們一些骨干員工出差了,食宿都是老板出的,但是因為在長時間在路途上,這樣的時間算加班嗎?
解答:
這種情況并不能算作加班。
《勞動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8小時、平均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44小時的工時制度。"
但是是否確定為加班,并不能完全單純地以時間為認定標準,還必須要以特定的工作內容為支撐,需要考察超過時間部分的行為對工作的有效性和目的性,需要考慮是否符合勞動合同中的加班約定,是否經過相應的審批,勞動者是否沒有獲得輪休、補休或其它休息方式,是否實際提供勞動及行業或崗位勞動特點等因素。
而以上情形,除只符合時間規定外,并不具備其它相應條件:
一是雖然在途時間不能自由支配,但其間只是乘車,并無實際工作內容,也沒有實際提供勞動;
二是在途時間對公司不屬于生產經營,并不能產生生產經營的效益;
三是在乘車時,可以照常休息。
更何況在司法實踐中,一般也是均將出差的在途時間、上下班在路上的時間、為工作而進行的準備時間、只在上班地點呆著無所事事等,排除在加班之外。
99.6%的人還閱讀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