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市高院與市仲裁委聯合發布《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法律適用問題的解答》,在休帶薪年休假的問題上,《解答》規定,對勞動者應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數,單位應當按照該職工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勞動者要求用人單位支付帶薪年休假工資中法定補償(200%福利部分)訴訟的仲裁時效為一年。對此,不少網友都恍然大悟,原來沒休的年休假還有這種福利。
事實上關于未休年休假的補償問題,《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第五條第三款已經有所規定:“單位確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職工休年休假的,經職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職工休年休假。對職工應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數,單位應當按照該職工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北京高院發布的《解答》是對這一條例的確認。關于帶薪年休假,除了“未休年假獲300%工資”的規定外,還有哪些規定是你必須知道的?
所有工作的人都有帶薪年休假嗎?
據《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第二條規定:“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等單位的職工連續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單位應當保證職工享受年休假。職工在年休假期間享受與正常工作期間相同的工資收入。”
在這里需要界定一個概念,什么是職工?職工是指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包括事實勞動關系)的各種用工形式、各種用工期限的勞動者。從這個角度看農民工也算是職工,同樣也可以享受帶薪年休假。
這5類職工不享受當年的帶薪年休假
雖然《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第二條規定了連續工作1年以上的職工都能享受帶薪年休假,但是有5類職工是不能享受當年的年休假的。
據《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第四條顯示,職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數多于年休假天數的;職工請事假累計20天以上且單位按照規定不扣工資的;累計工作滿1年不滿1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2個月以上的;累計工作滿10年不滿2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3個月以上的;累計工作滿20年以上的職工,請病假累計4個月以上的這5類職工不享受當年的帶薪年休假。
帶薪年休假可以休多少天?
對于帶薪年休假的天數,《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第三條規定:“職工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國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計入年休假的假期。”
職工自己放棄年休假的還能得到300%工資補償嗎?
職工不休的年休假都能得到300%工資補償嗎?一些職工如果主動放棄年休假,再跟公司要求300%工資補償是否合理?答案是否定的。對于300%工資補償,從上文提到的《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第五條第三款中可以得出結論,300%工資補償的前提條件是,“單位確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職工休年休假的,經職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職工休年休假。”
如果職工自己主動要求放棄帶薪年休假或者年休假過期,公司是不需要補償300%工資的。因為據《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第五條第二款規定:“年休假在1個年度內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單位因生產、工作特點確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職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個年度安排。”
離職時未休的年休假能得到補償嗎?
在現實生活中,會遇到這種情況,用人單位與職工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當年度未安排職工休滿應休年休假。在這種情況下,單位應按職工當年已工作時間折算應休未休年假天數并支付工資報酬。計算方法為:(當年度在本單位已過日歷天數÷365天)×職工本人全年應當享受的年休假天數—當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數。
也就是說,只要是在某單位工作1年以上,當年度未休的年休假就要被折成工資支付給離職員工。舉個例子,小A在某公司工作2年要離職,離職時當年的年休假還有3天沒有休。在這種情況下,其公司在給小A做工資結算時,就需要給小A多算3天的工資報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