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家建議勞動法應制定可量化制裁懲罰條款

日期:2017-06-08 07:42:22 作者:fuli 瀏覽: 查看評論 加入收藏

  專家建議勞動法應制定可量化制裁懲罰條款

  “廚房從來不招女生”,有著廚師證的廣州女孩高曉(化名)被應聘酒店以這個理由拒之門外,隨后高曉起訴該酒店就業歧視。近日,這個打了一年半的官司,終于以高曉勝訴劃上句號。

  就業關乎個人的生存與發展,每個公民都享有就業的權利。但就業歧視破壞了這種公平就業權,制約了經濟發展,降低了人力資源的產出效率,影響了社會公正和社會穩定。

  有專家建議,我國應在立法層面擴大保護范圍、加大執法力度、建立專門保護機構等,從而遏制和消除就業歧視。


專家建議勞動法應制定可量化制裁懲罰條款

  超八成女性遭受歧視

  勞動法第十二條規定,勞動者就業,不因民族、種族、性別、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視。

  “雖然我國法律明確規定不得進行性別歧視,但現實狀況卻不容樂觀。”山東大學法學院副教授李長勇指出。

  “就業領域仍存在嚴重的性別歧視。限制性別的招聘廣告比比皆是,不少用人單位為回避勞動法所規定的不得解雇懷孕及哺乳期婦女的規定,不愿意雇用女性,或在雇用時對男女求職者采取不平等標準。有些私營企業在女職工孕期采取‘變崗變薪’的方式來侵害女職工的合法權益。”李長勇說。

  2017中國女性職場現狀調查報告顯示,超八成女性認為在就業中存在歧視,其中,22%的女性認為就業中性別歧視現象嚴重,59%的女性認為在就業中存在一般性別歧視。

  李長勇建議,應當為勞動者構建一個寬松的就業環境,消除傳統存在的就業領域的性別歧視,尤其是對女性就業的保護,應完善生育社會保險制度,政府財政對招聘女員工給企業帶來經濟負擔建立合理補償機制,以擴大女性生育保障的覆蓋面。同時,多渠道擴大女性就業機會,為女性提供更多就業崗位,降低女性的就業門檻。

  拓寬勞動者適用范圍

  “勞動法第十二條中的規定,僅將以上四種情況視作就業歧視遠遠不夠,因為膚色、戶籍、身體健康狀況、年齡、文化程度等都可能構成就業歧視。”李長勇指出。

  “除此之外,我國勞動法保護的‘勞動者’范圍遠小于憲法保護的‘公民’范圍。”李長勇說。

  我國憲法規定,凡是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人都是我國公民,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而《勞動部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明確指出,公務員和比照實行公務員制度的事業組織和社會團體的工作人員以及農村勞動者、現役軍人和家庭保姆等不適用勞動法。

  “其實這些人特別需要保護,如保姆等家政人員,由于其工作性質和作息時間與一般公司員工不同,中介公司也易借此為由,提出苛刻的用人條件。”李長勇舉例說。

  李長勇建議,拓寬我國禁止就業歧視的公民范圍,凡是我國公民包括國家公務員、農村勞動者、現役軍人和家庭保姆等的合法勞動就業權,均應受到法律保護。

  “因此,應當對勞動法第十二條進行補充完善,盡可能擴大就業歧視的保護范圍,并在其后加上‘等’字,為今后可能出現就業歧視的情形留有一定的空間。”李長勇說。

  制定可量化制裁條款

  “由于勞動者在雇傭關系中處于弱勢一方,在受到就業歧視侵害時,他們往往不知道自己享有什么權利,也不知道如何保護自己的權利。”李長勇指出。

  美國有一個專門的公平就業委員會,負責調查歧視申訴和代表申訴者進行起訴。該機構一方面向社會宣揚公平就業政策,另一方面可以代表勞動者爭取權益。該機構每年處理幾十萬件就業歧視控訴案件,極大地加強了美國政府推行公平就業機會的能力。

  有業內專家指出,我國也有必要設立一個獨立性的保護平等就業的機構,對于求職者或受雇人提出的遭受就業歧視申訴案件進行協商、調解、研究并對公平就業政策提出建議,協助各企事業單位或有法人資格之雇主或社會團體訂立公平就業政策,為各機關團體或企事業單位提供有關就業歧視的咨詢服務。

  對此,李長勇認為,國外建立保護平等就業的專門性機構收到了良好效果,我國如要建立這樣一個機構,不僅對受到就業歧視的勞動者,對就醫、求學等人員也都有一定的幫助。

  “除此之外,應對就業歧視的途徑還需平等就業理念的樹立以及法律制度的完善。”李長勇認為,對受就業歧視侵害的人應明確其獲得救濟的途徑,并明確規定違反者應承擔的法律責任,即行政責任、民事責任和刑事責任等。

  同時,李長勇建議,制定具體的可量化、可操作性的制裁、懲罰條款,增加懲罰性賠償,并提高賠償數額,加大違法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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