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時,勞動法還被圈在了一個可以靈活的領域內——勞動法領域案件不入刑,勞動案件入刑在別國是常見的,例如國外,如果不繳納社會保險,那么公司執行董事將被判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有了這個靈活度,也就有了下一步:
在執行力度上,以保護企業生存為主,只要沒有侵犯到勞動者本身已有的財產、生命健康,企業的各類違法行為幾乎都不會受到處罰。
為了給勞動者維權設置障礙,維護企業和員工聯系表面上的和諧,法規和實操中還設定了很多消磨勞動者精力的規定,例如需要勞動者進行舉證打卡記錄等信息,例如前置的勞動仲裁需要勞動者往返幾千米外不同的部門,調取幾個天眼查上就能查到的企業信息。
直到近十年,勞動法的執法力度才向勞動者方偏了一些:只要有耐心仲裁、起訴,大概率勞動者能夠勝訴,特別是法院階段,還是在嚴格按照《勞動法》進行判決的。
而西方發達地方由于實行的是判例法,法院的判例可以直接指導以后的判決,這使得法律在社會變化中可以更快的跟上這種變化。并且他們的勞動法案件嚴重的普遍進入了刑法,而且有懲罰性賠償制度和集體訴訟制度。這使得普通勞動者維權的難度降低和損益比大大提高,推動了法律的落實。
從經濟上看,企業面臨著殘酷的市場競爭,天然的從短期利益著眼,會逃避承擔勞動法規定的責任。要提高勞動法落實比率,降低落實難度,其實最直接的辦法是降低企業勞動法規定的法律負擔,但同時加強落實勞動法的力度,降低維權的成本。最近找工作,多數招聘企業試用期明確聲明不交社保,并且有的企業說要工作一兩年后再交社保,這是普遍現象。而嚴格交社保的企業,合同上的薪水普遍非常低,工資基本靠加班。這說明目前我國的經濟發展水平,無法支撐嚴格的五險一金待遇。不如降低社保繳費費率,提高覆蓋面。但這會有輿論反對的風險。
企業無法承受高社保成本,就會逃避法律責任,使得基本的勞動者權益都實現不了。比如我之前打工的電信企業,用勞務派遣制度簽合同。并且合同聲明實行綜合勞動工時制。不給加班費。環境期間,連續兩個月沒有那一天休息,也不補休。而勞動法實際規定,綜合計算周期內總實際工作時間不能超過總法定標準工作時間,超過部分應該按勞動法支付報酬。我假如要維權,要搜集簽字的考勤表,并且即使維權成功,也只是獲得少量的加班費。因為企業設定的基本工資僅1000元。
而適當降低企業負擔,但嚴格執行勞動法后,可以擴大合法就業,增加社保支付能力,提高法律嚴肅性,形成良性循環。經濟上看,無論是企業和普通勞動者,都會從維護自身利益角度出發,走阻力最小的路。要落實勞動法,就必須從減負和嚴格落實法律,有法必依,執法必嚴入手。所以修法是必由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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