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國勞動法重點內容摘要(二)

日期:2023-03-16 11:22:16 作者:fuli 瀏覽: 查看評論 加入收藏


特別遣散費:若雇主因使用新機器或新技術導致雇員過剩而進行裁員,需提前60天通知雇員并通知勞動監察員。若因此被解雇的雇員為該雇主工作6年以上,該雇員有權在正常遣散費的基礎上獲得額外遣散費。

若因公司機構搬遷導致解雇部分雇員,雇主須提前30天公布搬遷的消息。若雇員拒絕搬遷需通知雇主,并有權獲得遣散費。

五、 社保福利

根據泰國《社會保障法》,泰國的強制雇員保險由健康保險基金(疾病、殘疾、死亡、孕產),養老基金(退休、子女撫養)和失業保險組成。雇主和雇員各向社會保險系統支付基本工資的5%,政府支付額外的2.75%。

六、 雇員登記和福利委員會制度

雇傭10人及以上的雇主,必須在雇傭到10人之日起的15天內,制定勞動管理章程,并在其辦公場所或以電子版的形式公示。

雇傭 20 名或更多雇員的公司必須締結一份書面的工作條件協議,列明工作條件、工作日和工作時間、工資、福利,等等。

雇傭50位或更多雇員的公司組織,必須設立福利委員會,代表雇員應有的權利和福利。至少從雇員中選出5人作為雇員代表。該委員會日常保持與雇主溝通討論雇員保險、福利問題,并檢查監督雇主的福利發放,就有利于雇員的福利問題給出知道方針、意見,給雇主提供咨詢建議,包括但不限于為員工提供清潔飲用水水以及引水位的放置,廁所衛生間的布局,雇員受傷或生病時的急救服務等。

雇主必須每三個月與福利委員會舉行一次會議,且在由一般成員要求的情況下,雇主必須舉行會議。

泰國的雇主們還傾向于在工資之外給予額外的貨幣獎勵。因為在終止雇傭的情況下,工資會影響遣散費金額,而福利不會。

七、 安全條例

泰國《職業安全、健康和環境法》(2011)(the Occupational Safety, Health and Environment Act B.E. 2554)("OSHE")對雇主在消防安全、安全設備保障、特定經營場所的安全員和安全檢察官以及對員工的工作環境、流程的檢查監督方面的責任義務,做出了相關規定。工廠、建設施工、特定經營場所相關雇主,需詳細了解。

八、 工會、雇員委員會(Unions, Employee Commitees)

在泰國,罷工并不罕見。在泰國官方注冊登記的工會,代表雇員利益,在特殊情況下可帶領所代表的雇員進行罷工。

在雇員和雇主有意見沖突的情況下,第一步應先有勞動爭議仲裁辦公室任命的“勞動仲裁調解員”進行調解,若無法達成公示,將成立勞動關系委員會,最終可能會導致罷工的發生,給雇主、社會造成一定的經濟損失。

近些年,由于外國雇主不愿適應當地環境而導致的罷工時有發生。此外,泰國《勞動保護法》分別對婦女、未滿18歲和未滿15歲的雇員,在工作時間、工作環境、和從事的工種等各方面分別有特殊的權益規定,雇主需注意了解。

真正入鄉隨俗,熟悉當地勞動法規,合法合規用工,才能助力中資企業海外發展行穩致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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