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你碰上公司裁員,莫慫,拔出《勞動法》的大寶劍

日期:2023-01-05 11:26:10 作者:fuli 瀏覽: 查看評論 加入收藏


如果這個主人公是你,我怕是要把你錘醒:

老板這家伙明顯想白嫖,白嫖之徒,人人得而誅之。我勞動者人可以走,但公司你的補償(或賠償,視離職原因而定)不能落下,你不能提起褲子一走了之,天底下沒有這個道理。

怎么補償呢?(我們今天只說補償,如果說賠償,內容實在太多,寫不下。)

一、勞動補償標準

首先我們把標準給定下來,先上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所有補償的標準都得按照上面的算,不要想著偷工減料、偷奸耍滑、偷梁換柱,一毛錢都不能算漏!

標準定下來了,我們繼續往下瞧。

二、哪些情況適用勞動補償?

勞動者補償需分兩大類考慮,

1、用人單位不讓勞動者干了。

用人單位招人,首先會跟勞動者簽份有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后面合同到期,用人單位如果不續簽合同,那么就要支付給勞動者一筆補償金。這點我著重強調一下,因為很多人有“不續簽合同沒有補償”的觀念,這種觀念不對。

還有一種情況也要提提,那就是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至于什么情況需要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大家可以翻翻《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的規定,因為這是另一話題,在此不展開。

在合同期滿后,公司跟勞動者本來要簽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公司耍賴皮,那勞動者就可以向公司主張賠償。

2、勞動者不伺候公司了。

“當今之世,君擇臣,臣亦擇君。” 公司看我勞動者不順眼,我勞動者也早就看你公司不耐煩。

良禽擇木而棲,此地不留爺,自有留爺處。

這類也分兩種情況,

第一種情況:你用人單位變著法耍勞動者,原先工資15000,你降到1500;原先是保安隊長,現在成廁所保潔(在此無貶低保潔人員意思),勞動者哪能受這般鳥氣,辭職不干也情有可原,在這種情況,用人單位要補償勞動者

第二種情況:用人單位沒有給你調崗,薪酬也是按照原先標準來發。勞動者自己想著謀錦繡前程,執意要say goodbye,那走好不送,在這種情況,用人單位不用補償勞動者。

法律是武器,莫慫,狹路相逢勇者勝!

參考法條: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具體參考法條,讀者可以自行翻閱《勞動合同法》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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