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部分人都知道經濟補償的計算方式,但真正能算出來的沒有幾個人,所以我這邊還是再多說一次。
不懂勞動法也沒事,記住這2條規定,員工主動辭職也能拿賠償金
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經濟補償的按照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計算,工作滿一年支付一個月的工資,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照一年來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就按照半個月工資來計算。。
舉個簡單的例子,我在華為工作了4年7個月,月薪是12000元,那么這個時候如果華為要支付我經濟補償,那就需要支付我5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也就是60000元整。
需要注意的是,平均月工資應該是員工的稅前工資,并且應該包含各種津貼,比如交通補貼、住房補貼、績效獎金、年終獎金等等。
這3種情況,主動辭職也能拿經濟補償
這年頭,想要找到一家完全合法的公司,說實話挺難的,這個是大環境所導致的趨勢,我們沒有辦法改變,既然沒有辦法改變,那就只能多學一些法律知識來保護自己。
不懂勞動法也沒事,記住這2條規定,員工主動辭職也能拿賠償金
很多人都會覺得,只要主動向公司提出辭職了,那基本上就與經濟補償無緣,其實這種說話只對了一半。
大家有空的時候,可以花一點時間來看看《勞動合同法》第38條和46條的規定,因為這兩條規定在我眼里就是保護勞動者權益的最佳利器。
第38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第46條,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支付經濟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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