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法在私企執行不到位,主要還是工會問題,我們的工會,不管私企,外企,國企,工會都是管理階層的代表,不是工人的代表。
建議地方注銷勞動部門和工會,他們任何作用都起不了。全國上下有多少這樣的閑人,只拿工資辦不了實事,為地方減負何樂而不為。
如果像查酒駕一樣查超時用工,勞動法的效果就突顯出來了!
所以說現在最差的法律莫過于勞動法了。有就和沒有一樣,企業想怎么玩就怎么玩,工人只有服從的份,也不知道勞動法到底是保護企業還是保護誰,明明有八小時工作制,偏偏給你整個最低基本工資,逼著工人加班加點,還得任勞任怨,還得不能有怨言。
明明有五天工作制,偏偏搞出周末加班,免費奉獻,明明有周末雙倍、節假日三倍工資,視而不見,絕不執行。而另一方面,如果出現晚點遲到和空崗曠工,那就各種懲,不聽你任何理由,說多了就叫你滾蛋。
個人建議
地方從工廠企業征稅,工人工資由地方統一發放。這樣一來避免拖欠。二來明確數額,防止二次分配吸取員工。三來防止少交或不交保險養老。由地方和老板對話,而不是處于弱勢群體的工人,避免黑心老板欺壓工人。
《勞動法》第36條明文規定
1每天在崗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每星期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四小時。
2用人單位延長工作時間,必須和工會勞動者商量同意。但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每月累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3平日加班工資要按1.5倍的標準支付,周末加班按2倍的標準支付。法定節假日按3倍的標準支付。
4企業每星期必須給勞動者一天的休息時間。所以,我就不明白這些代表用想改作息時間,沒有討論實際問題,企業按照執行不就完事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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