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生類公共基礎知識:勞動合同的非過錯性解除-勞動法

日期:2017-06-07 07:38:11 作者:fuli 瀏覽: 查看評論 加入收藏

勞動法之勞動合同的非過錯性解除,希望對您備考醫療衛生事業單位招聘考試有所幫助!

勞動者本人無過錯,但由于主客觀原因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用人單位在符合法律規定的情形下,履行法律規定的程序后有權單方解除勞動合同。適用于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醫療期,是指勞動者根據其工齡等條件,依法可以享受的停工醫療并發給病假工資的期間,也是禁止解除勞動合同的期間。根據我國勞動法規定,醫療期根據勞動者工作年限的長短確定為3-24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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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對非過錯性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履行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的義務或者以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代替提前通知義務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選擇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解除勞動合同的,其額外支付的工資應當按照該勞動者上一個月的工資標準確定。用人單位還應承擔支付經濟補償金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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