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差補貼要不要發票?是否需要繳個稅?

日期:2018-08-10 08:30:58 作者:fuli 瀏覽: 查看評論 加入收藏

出差補貼要不要發票?是否需要繳個稅?

   出差補助指的是單位員工因公出差享有的住宿費標準、市內交通費標準、伙食補貼(或誤餐補貼)、以及因出差而享有的其他補助(如遠離家人,公司給予一定補貼等)。

    企事業單位出差補助沒有明文規定,一般視企業規模大小及公司意愿而定,補助金額參差不齊。一般分為兩種情況,即分項目如住宿標準是多少錢一天,市內交通是多少錢一天等,也有的單位實行包干制,即一天多少錢,不再承擔住宿、市內交通費及餐飲費。但國家公務員出差補助一般都有明確標準,但各地視經濟條件也不盡相同。


員工出差過程中發生的相關費用與差旅費補助是兩個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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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員工出差過程中發生的相關費用屬于與企業經營相關的費用,如員工墊付費用,企業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報銷,要求納稅人提供證明支出確屬實際發生的合法有效憑證(就是發票等)。

(1)出差過程中招待客戶的費用屬于業務招待費;

(2)出差參加相關經營活動的培訓,出差費用應計入職工教育經費;

(3)出差的相關費用中,取得住宿費專票和過路過橋費發票,可以按規定抵扣進項稅額。

(4)出差補助的真實性、相關性、合理性:老板及家人與生產經營活動無關的“出差費用”,不能稅前扣除,還要繳納個稅的。

 

2、企業支付給員工的差旅費補助是對員工的額外現金補助,屬于工資、薪金的一部分。

(1)差旅費補助賬務處理和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還是按照差旅費處理,無需提供發票;計算繳納個稅,按照工資薪金合并繳納;

(2)《征收個人所得稅若干問題的規定》(國稅發〔1994〕89號)規定:差旅費津貼不屬于工資、薪金性質的補貼、津貼或者不屬于納稅人本人工資、薪金所得項目的收入,不征稅;

(3)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征收個人所得稅若干問題的規定》的通知(國稅發[1994]89號)規定:“(二)下列不屬于工資、薪金性質的補貼、津貼或者不屬于納稅人本人工資、薪金所得項目的收入,不征稅:1.獨生子女補貼;2.執行公務員工資制度未納入基本工資總額的補貼、津貼差額和家屬成員的副食品補貼;3.托兒補助費;4.差旅費津貼、誤餐補助。”所以,對因公出差,在當地規定標準范圍內取得的差旅費津貼不征個人所得稅,超過標準部分并入取得當月工資薪金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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