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出差時在酒店猝死能否構成工傷?
基本案情
張某某系某食品有限公司職工,與公司簽有《勞動合同》,雙方約定工作地點在福建省廈門市。2017年9月1日,張某某根據公司指派前往廣西南寧市出差。2017年9月1日至9月6日期間,張某某與蘇某某,陳某某等人被統一安排入住某酒店客房。2017年9月6日上午,張某某被發現昏迷在酒店客房內,后經120現場檢查確認其已死亡,公安認定為猝死。后張某某家屬訴至法院要求公司支付一次性工亡補助金、喪葬補助金等。
律師分析
法院經審理認為,首先,從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上看。職工因工外出期間,工作場所具有流動性和不確定性,工作時間亦有一定的延續性,故張某某因工出差期間應視為在工作時間段內,期間所進行的活動應確定為在工作狀態下。其次,從死亡原因上看。居民死亡醫學證明書對于張某某死亡原因為猝死已經做出確認,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規定的“突發疾病”亦包括各類疾病。因此,張某某死亡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視同工傷情形,應當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法律法規
職工“因工外出期間”屬于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的一種特殊情況,因此不能以通常標準加以考量,而應當根據具體的實際情況進行認定,只要該事故是在工作時間的合理延展范圍內,且與工作內容具有一定的聯系,本著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的基本原則,應當被認定為視同工傷的情形。
鑒于社會保險目前尚不能最大程度的降低用人單位的法律風險與用工成本,為保證用人單位能夠將主要精力放在企業的運營發展上,我們建議對于工傷風險較大的崗位(如操作工、出差較多的崗位、司機等),用人單位采用的策略應當是以社會保險為基礎,并以商業保險作為保障,這樣方能最大程度上降低自身的用工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