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不論勞動者是否愿意,用人單位均應當依法為勞動者進行調崗。
2. 提供的新崗位應當能夠避開原崗位存在的危害因素,且盡量與勞動者協商確認新崗位。
3. 如勞動者拒絕調崗仍在原崗位工作的,為避免職業危害的加重,用人單位應當及時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第一款第三項規定單方解除勞動合同 。
4. 依據上述規定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依法 提前 1個月通知解除決定或支付代通知金與經濟補償。
注:本文解讀僅基于現行政策法規,實務中請以當地有關部門最新規定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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