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法丨第三人侵權造成工傷,停工留薪期工資和誤工費可否雙賠?

日期:2023-01-18 11:31:43 作者:fuli 瀏覽: 查看評論 加入收藏

二、小結

國家層面,在《企業職工工傷保險試行辦法》被廢止以前,傾向于認為第三人侵權被認定為工傷的,采取就高賠償原則,即第三人侵權賠償和工傷待遇賠償僅可獲得其一。

但2004年頒布實施的《工傷保險條例》卻未再保留相關就高賠償的規定,且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就相關問題的答復意見(〔2006〕行他字第12號)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身損害賠償的司法解釋(法釋〔2022〕14號),均已明確表示,因第三人侵權造成的工傷,員工先從第三人處獲得民事賠償后,仍可主張工傷保險待遇;反之,員工獲得工傷保險待遇后,亦可再向第三人主張侵權損害賠償。兩種待遇的主張與賠償互不影響,但工傷醫療費(一般指醫療費、殘疾輔助器具費、護理費、交通費、住院伙食費等有實際支出憑證的費用)僅可獲得一次賠償。

北京市

一、相關規定

1、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北京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關于印發《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北京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關于勞動爭議案件法律適用問題研討會會議紀要》的通知(2009年08月17日)

第三十四條 因第三人侵權而發生的工傷,如用人單位未為勞動者繳納工傷保險費,應由用人單位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的有關規定向勞動者(或直系親屬)支付工傷保險待遇。侵權的第三人已全額給付勞動者(或直系親屬)醫療費、交通費、殘疾用具費等需憑相關票據給予一次賠償的費用,用人單位不必再重復給付。

2、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北京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關于勞動爭議案件法律適用問題研討會會議紀要(二)(京高法發〔2014〕220號)

第四十九條第三款 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農民工受到第三人侵權,第三人侵權賠償并不影響其向用人單位主張給予工傷保險待遇賠償。

二、案例

(2022)京03民終2358號

法院觀點:本院認為,即使是第三人原因造成人身損害并構成工傷,侵權人已經賠償的,勞動者有權請求用人單位支付除醫療費之外的工傷保險待遇。停工留薪工資不屬于工傷醫療費用,即使工傷職工在獲得第三人支付的誤工費之后,用人單位也應當支付停工留薪工資。

三、小結

北京司法實務傾向于認為,因第三人侵權造成的工傷,除了醫療費僅可獲得單次賠償外,員工可同時主張第三人侵權和工傷待遇各項賠償(即雙賠原則),誤工費和停工留薪期工資分屬于不同請求權下的賠償待遇,因此,可以同時獲得。

上海市

1、上海市工傷保險實施辦法(2012)

第四十五條 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傷的,由第三人支付工傷醫療費用。第三人不支付工傷醫療費用或者無法確定第三人的,由工傷保險基金先行支付。工傷保險基金先行支付后,社保經辦機構有權按照規定向第三人追償。

由用人單位或者工傷保險基金先行支付的停工留薪期工資福利待遇、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一次性工亡補助金等其他工傷保險待遇的費用,工傷人員或者其近親屬在獲得第三人賠償后,應當予以相應償還。

二、案例

(2020)滬01民終4607號

法院觀點:對于工傷保險賠償和侵權損害賠償競合的案件,應當考慮工傷和侵權案件兩種不同賠償制度的特點和功能。經過對兩種賠償制度所確定的賠償項目的比較和分析,工傷保險賠償和侵權損害賠償中相同并存在重復的項目主要有工傷保險賠償中的原工資福利待遇(侵權損害賠償中的誤工費)等費用,這些項目如果重復賠償,則違反了民法的填平原則和實際賠償原則。故對上述項目,采取同一賠償項目按照就高原則進行認定的方式來處理比較合理。

三、小結

上海市司法實務傾向于認為,第三人侵權造成的工傷的,侵權賠償和工傷賠償項目中具有相同性質的項目(如,誤工費和停工留薪期工資),勞動者僅可獲得單次賠償,并采取就高原則進行認定。

廣東省

一、相關規定

1、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于印發《廣東省工傷保險待遇審核支付有關問題的規定》的通知(粵人社規〔2021〕33號)

第十一條 參保職工由于第三人的侵權行為造成傷病被認定為工傷,第三人不支付工傷醫療費用或者無法確定第三人的,用人單位已支付工傷職工工傷醫療費用且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先行支付并提交已墊付工傷醫療費用的相關材料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受理,并審核支付其墊付的符合條件的工傷醫療費,之后取得向第三人追償的權利。

2、廣東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關于因第三人責任造成工傷社會保險基金如何支付待遇問題的復函(粵勞社函〔2006〕28號)

因第三人責任造成交通事故受傷的參保工傷職工,申請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其工傷保險待遇的,應按照國務院《工傷保險條例》與《廣東省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項目、范圍、標準、程序執行。

3、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工傷保險待遇案件的裁判指引(2015年03月19日)

第十一條 勞動者的工傷系第三人侵權所致,勞動者先獲得侵權賠償的,不影響其享受工傷保險待遇,但對于醫療費、喪葬費和輔助器具更換費等不得重復享有。

二、案例

(2021)粵06民終5838號

法院觀點:關于停工留薪期工資,停工留薪期工資與誤工費系基于不同的法律關系而產生,傷者可以兼得,原審法院將誤工費與停工留薪期工資抵扣錯誤,本院予以糾正。

三、小結

廣東省司法實務傾向于認為,除醫療費之外,侵權和工傷待遇可以獲得雙賠。

江蘇省

一、相關規定

1、江蘇省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關于印發江蘇省勞動人事爭議疑難問題研討會紀要的通知(蘇勞人仲委〔2017〕1號)

第十四條 未參保職工因笫三人侵權構成工傷的,停工留薪期工資與誤工費能否重復享受?

用人單位未依法繳納工傷保險費,勞動者因第三人侵權造成人身損害并構成工傷,侵權人已經賠償的,勞動者有權請求用人單位支付除工傷醫療費用之外的工傷保險待遇。用人單位先行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的,可以就工傷醫療費用在第三人應承擔的賠償責任范圍內向其追償。工傷醫療費用指工傷職工因治療工傷而發生的醫療費、護理費、營養費、交通食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殘疾輔助器具費等實際支出費用。停工留薪期工資不屬于工傷醫療費用范疇,即使工傷職工在獲得第三人支付的誤工費后,用人單位也應當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資。

二、案例

(2022)蘇05民終2492號

法院觀點: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間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資與誤工費系基于不同的法律關系而產生,傷者可以兼得。

三、小結

江蘇省司法實務傾向于認為,除醫療費之外,侵權和工傷待遇可以獲得雙賠。

浙江省

一、相關規定

1、浙江省工傷保險條例(2020修正)

第三十二條 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傷,工傷職工可以先向第三人要求賠償,也可以直接向工傷保險基金或者用人單位要求支付工傷保險待遇。

工傷職工先向第三人要求賠償后,賠償數額低于其依法應當享受的工傷保險待遇的,可以就差額部分要求工傷保險基金或者用人單位支付。

工傷職工直接向工傷保險基金或者用人單位要求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的,工傷保險基金或者用人單位有權在其支付的工傷保險待遇范圍內向第三人追償,工傷職工應當配合追償。

法律、行政法規對因第三人原因造成工傷的賠償作出明確規定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執行。

二、案例

(2019)浙04民終3124號

法院觀點:本案二審爭議焦點為因第三人侵權導致工傷的,勞動者已從第三方獲得誤工費賠償能否再向用人單位主張停工留薪期工資。《浙江省工傷保險條例》于2018年1月1日施行,對勞動者因第三人侵權導致工傷的,改為補差模式,即工傷職工先向第三人要求賠償后,賠償數額低于其依法應當享受的工傷保險待遇的,可以就差額部分要求工傷保險基金或者用人單位支付。本案是否適用該補差模式,根據從優原則,勞動者在該條例實施前因第三人侵權發生工傷的,其工傷待遇賠付仍適用原政策,即如職工獲得侵權賠償,其享受工傷待遇的相對應項目中應扣除第三人支付的下列五項費用:醫療費,殘疾輔助器具費,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間發生的護理費、交通費、住院伙食補助費。本案事故發生于2017年8月9日,早于《浙江省工傷保險條例》的施行,本案不適用補差模式,仍應適用有限雙賠模式。

三、小結

浙江省在2018年1月1日《浙江省工傷保險條例》實施以前,司法實務傾向于采納雙賠原則;2018年1月1日之后,司法實務傾向于采納就高原則,即勞動者在第三人侵權賠償中已經獲得的誤工費,在工傷停工留薪期待遇主張時,應當相應扣減。

注:本文解讀僅基于現行政策法規,實務中請以當地有關部門最新規定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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