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來西亞2022年勞動法修正案于2023年1月1日生效,中資企業需注意及時自查合規

日期:2023-01-10 11:18:13 作者:fuli 瀏覽: 查看評論 加入收藏


已婚男性雇員每次分娩將有權享受連續7天的帶薪陪產假,最多分娩5次(不論配偶人數)。

該權利的前提是男性雇員在陪產假開始前至少受雇于同一雇主12個月,并且在得知其預計分娩后至少30天或嬰兒出生后的最早期限內,通知其雇主其配偶懷孕。

5、病假和住院假

根據該法令規定,如果需要住院,雇員有權享有60天的帶薪病假;如果不需要住院,則有權享有14至22天的帶薪病假(取決于服務年限)。

如果需要住院,帶薪病假限制為60天,前提是雇員有權在一個日歷年內享受帶薪病假(即住院和非住院)的總天數累計不超過60天。

6、雇用外籍雇員

雇主在雇用外國雇員之前必須獲得總干事的事先批準。未經批準而雇用外國雇員是違法行為,一經定罪,雇主將被處以不超過 100,000令吉的罰款或不超過五年的監禁,或兩者兼施。

此前,該法案僅要求雇主在受雇后14天內向總干事提供外國雇員的詳細信息。

7、彈性工作安排

新法規定了彈性工作安排。雇主必須在收到申請后60天內以書面形式通知雇員其批準或拒絕申請,拒絕申請的雇主必須說明拒絕的理由。但是,沒有規定雇員對雇主的拒絕或其他決定的理由提出質疑。

8、歧視

總干事可調查雇員與其雇主之間就就業歧視事宜產生的任何爭議并作出決定,也可根據該決定作出命令。雇主如不遵守總干事的命令,即屬違法,一經定罪,可處不超過50,000令吉的罰款。如果繼續違法,在定罪后,雇主將被處以每天不超過1,000令吉的罰款。

然而,如果總干事發現雇主與雇員之間的糾紛與就業歧視有關,修正案并沒有提出總干事可以提供的任何具體補救措施。同時值得注意的是,修正案僅適用于建立雇傭關系后的歧視,并未解決以歧視為由拒絕就業或不就業的問題。

9、與性騷擾投訴有關的罪行

雇主因未能調查性騷擾投訴等而有責任支付的罰款從10,000令吉增加至 50,000令吉。

修正案還要求雇主始終在工作地點顯眼地展示提高對性騷擾意識的通知。

10、應付雇員款項的法院命令

如果雇主被判犯有根據該法向雇員支付工資或任何其他應付款項的罪行,在他被定罪之前,法院可以命令雇主支付與雇員有關的任何款項。

如果不遵守此類命令,法院將有權根據雇員的申請簽發逮捕令,以扣押和變賣財產的方式,或通過刑事訴訟程序規定的罰款的方式,征收雇主的財產以支付此類款項。

11、強迫勞動

將雇主威脅、欺騙或強迫雇員從事任何活動、服務或工作,并阻止該雇員離開從事這種活動、服務或工作的地點或區域的行為定義為違法行為,從而將強迫勞動或抵債勞動定為違法行為,一經定罪,雇主將被處以不超過100,000令吉的罰款或不超過兩年的監禁,或兩者兼施。

12、關于雇員的推定

新勞工法規定,在根據該法針對違法行為提起的訴訟中,如果沒有與該法附表一所列任何類別的雇員相關的書面服務合同,則推定某人為雇員:

其工作方式受他人控制或指示; 他的工作時間受他人控制或指示; 他人為其提供工具、材料或設備以執行工作; 如果他的工作構成他人業務的組成部分; 他的工作完全是為了他人的利益而進行的; 向他支付報酬以換取他定期完成的工作,并且此類報酬構成他收入的大部分。

13、附表一的修正案

在此修正案之前,法案附表一將法案的適用范圍限制在以下類別的雇員:

收入2,000令吉及以下的雇員; 無論工資如何,從事體力勞動、監督體力勞動、操作機械驅動車輛、在馬來西亞注冊的船只上以某些身份擔任家政服務人員的雇員。

修正案修正了附表一,將該法的適用范圍擴大到任何已簽訂服務合同的任何人。然而,該法第60(3)、60A(3)、60C(2A)、60D(3)和60D(4)和60(J)條(“排除條款”)不適用于工資超過每月4,000令吉的雇員,除非這些雇員屬于受保障雇員的范圍。排除條款涉及在休息日工作、加班費、輪班津貼的法定權利、公共假期工作以及法定終止和解雇福利。

14、律師小結

馬來西亞新的勞工法的修改對用人單位產生了重大影響。

隨著該法覆蓋范圍的擴大,該法現在應全面適用于所有雇員,不論其工資或職業。這將包括諸如年假、病假、合法扣款、工資期、工資支付時間、工資支付制度等規定。將門檻從2,000令吉提高到4,000令吉,也將導致更多的雇員在法律上有權獲得加班費和休息日及公共假期的工作報酬。

因此,雇主應審查他們目前在雇傭合同、員工手冊和政策中的雇傭條款和條件,以確保合規。雇主還應該采取措施,提高對性騷擾的認識,并在可能的情況下,準備必要的申請表、指南和靈活工作安排的政策,以確保全面遵守新的勞工法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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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冰律師:蘭鯨跨境創始人,上海蘭迪律師事務所創始合伙人。 擅長出海投資、國際爭議解決以及涉外刑事領域。 曾獲法制日報社 “一帶一路 合規之路”十佳律師、The Asia Pacific Legal 500 爭議解決領域的領導性人物稱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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