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樣處理工作合同中糾紛案件
可以辦勞動爭議,或是起訴公司。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公司與員工所發生的以下勞務糾紛,可用此方法:
(一)因確認勞動關系產生的分歧;
(二)因簽訂、執行、變動、消除和勞動合同解除產生的分歧;
(三)因開除、解聘和離職、辭職產生的分歧;
(四)由于工作時長、休息休假、社保、福利、學習培訓及其勞動防護產生的分歧;
(五)因勞務報酬、工傷醫療費、補償金或是賠償費等產生的分歧;
(六)法律法規、政策法規所規定的勞務糾紛。
《勞動法》第七十九條;勞務糾紛出現后,被告方可向本公司勞動爭議調解聯合會申請調解;協商不了,當事人一方規定勞動仲裁的,可向勞動爭議聯合會申請勞動仲裁。當事人一方可以直接向勞動爭議聯合會申請勞動仲裁。對法院裁判有異議的,能夠向法院提出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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