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法對試用期的工資怎樣所規定的
勞動者試用期的工資不能低于本公司同樣職位最少檔收入的80%或是不能低于勞動合同收入的80%,并不能低于用人公司所在地最低工資規定。
《勞動合同法》第二十條要求,勞動者試用期的工資不能低于本公司同樣職位最少檔薪水或是勞動合同收入的百分之八十,并不能低于用人公司所在地最低工資規定。此條實際是措辭不周密的主要表現,此條可以得出二種了解,第一種了解:勞動者試用期的工資不能低于本公司同樣職位最少檔薪水,不能低于勞動合同收入的百分之八十,并不能低于用人公司所在地最低工資規定;第二種了解:勞動者試用期的工資不能低于本公司同樣職位最少檔收入的百分之八十,不能低于勞動合同收入的百分之八十,并不能低于用人公司所在地最低工資規定。從條文要求看,二種了解都沒有錯,可是,一個法律條文很難有二種了解,不然沒法使用。此條對此進行確立,采納了第二種了解,即勞動者試用期的工資不能低于本公司同樣職位最少檔收入的80%或是不能低于勞動合同收入的80%,并不能低于用人公司所在地最低工資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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