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雙方約定延期相關條款是否可行

日期:2023-06-08 11:19:04 作者:fuli 瀏覽: 查看評論 加入收藏

工作雙方約定延期相關條款是否可行

工作雙方約定“全自動延期”條文就會使勞動合同的期限遠遠超過了三種法律規定種類。依據勞動合同書種類法律規定的標準,超過的種類不具備合理合法,該類“承諾延期”相關條款不具有法律認可。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五條【勞動合同的貸款逾期停止】勞動合同期滿,有此方法第四十二條要求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書理應續延到相對應的情況消退時停止。可是,公司法第四十二條第二項規范缺失或部分喪失勞動力職工的工作合同的終止,根據國家相關工傷險的有關規定執行。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用人公司不可解除勞動關系的情況】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公司不可依照法律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相關規定解除勞動關系:

(一)做觸碰職業病危害作業員工沒有進行轉崗前職業健康體檢,或是疑似職業病患者在確診或是密切接觸階段的;

(二)在單位患職業危害或是因工負傷且被確定缺失或部分喪失勞動力的;

(三)生病或是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里的;

(四)女員工在懷孕期間、預產期、哺乳期的;

(五)在單位連續運行滿十五年,且距退休年齡不夠五年的;

(六)法律法規、法規規定其他情形。

第八十七條【違背消除或是勞動合同解除的法律依據】用人公司違反本法規定消除或是勞動合同解除的,理應依照法律第四十七條所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付款賠償費。

勞動合同續簽的優化方式結合實際,若用人公司與員工在勞動合同期滿后,針對勞動合同的續期沒有其他質疑,一般建議用人公司在勞動合同續簽時,可制做《勞動合同續簽確認書》,對彼此續簽的意思表明及原合同文本的繼續履行作一個書面形式確定,這般方式上相對來說簡單化,并且也非常符合勞動合同續簽的規定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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