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文本務必交由員工自己嗎
勞動合同文本務必交由員工自己。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六條【工作合同的生效】勞動合同書由所在單位與員工協商一致,并且經過用人公司與員工在勞動合同文本上簽名或是蓋公章起效。
勞動合同文本由所在單位和員工各執一份。
第十七條【勞動合同的具體內容】勞動合同書必須具備下列條文:
(一)用人單位名字、居所和法定代表人者負責人;
(二)職工的名字、家庭住址和身份證件或者其它合理身份證號碼;
(三)勞動合同的期限;
(四)工作職責和辦公地點;
(五)上班時間和休息休假;
(六)勞務報酬;
(七)社保;
(八)勞動防護、勞動環境和職業病安全防護;
(九)法律法規、相關法規理應列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宜。
勞動合同書除本辦法規定必不可少的條文外,用人公司與員工能夠承諾實習期、學習培訓、嚴守秘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工資待遇等其他事宜。
第十八條【勞動合同書對勞務報酬和勞動環境承諾不明的處理】勞動合同書對勞務報酬和勞動環境等規范承諾不具體,引起爭議的,用人公司與員工可以馬上商議;協商未果的,可用集體合同規定;都沒有集體合同或是集體合同未要求勞務報酬的,推行同酬;都沒有集體合同或是集體合同未要求勞動環境等標準化的,可用國家有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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