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暉電氣: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持有和買賣股票本公司管理制度(2017年4月)
鄭州三暉電氣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持有和買賣本公司股票管理制度
(2017年4月18日經公司第三屆董事會第十五次會議審議通過)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鄭州三暉電氣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或“本公司”)
對董事、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持有和買賣本公司股票(股份)的管理工作,進一步明
確辦理程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以下簡稱“《公司法》”)、《中華
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以下簡稱“《證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
人員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變動管理規則》、《上市公司大股東、董監高減持股份的若干
規定》、《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變
動管理業務指引》和 《深圳證券交易所中小企業板上市公司規范運作指引(2015 年
修訂)》 (以下簡稱“《規范運作指引》”)、《鄭州三暉電氣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簡稱“公司章程”) 等法律、行政法規及規范性文件,并結合公司實際情況,制
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適用于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證券事務代表、本制度
第二十五條規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以及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東持有
和買賣本公司股票的管理。
第三條 本制度所指高級管理人員指 《公司章程》 規定的,由公司董事會聘任
的公司管理人員及《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公司高級管理人員(如有)。
第四條 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證券事務代表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是指登記在其名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證券事務代表委托他人代行買賣股票,視作本
人所為,也應遵守本制度并履行相關詢問和報告義務。
第五條 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證券事務代表在買賣本公司股票及其
衍生品種前,應知悉《公司法》、《證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規范性文
件、《規范運作指引》關于內幕交易、操縱市場等禁止行為的規定,不得進行違法違
規的交易。
第六條 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從事以本公司股票為標的證券的融
資融券交易。
第二章 持有及申報要求
第七條 公司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證券事務代表應當保證其向深圳
證券交易所(以下簡稱“深交所”)和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
下簡稱“中深登記”)申報數據的真實、準確、及時、完整,同意深交所及時公布相關
人員買賣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種的情況,并承擔由此產生的法律責任。
第八條 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證券事務代表應當在下列時間內委托
公司向深交所和中深登記申報其個人及其親屬(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