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春暉:數據產權制度是構建數據要素基礎制度的根基

日期:2023-03-18 11:20:05 作者:fuli 瀏覽: 查看評論 加入收藏

總之,電子數據一定是附著于電子信息系統載體,是基于計算機應用和信息通信等技術手段形成的對客觀信息的記錄,沒有信息系統作為載體就無法生成數據。電子數據的來源和結構極其復雜性,原始數據基本上是以非結構化數據的形式存在,就個人數據而言,有平臺交易數據、移動通信數據、機器和傳感器數據等,且數據的形成過程需要多方參與,根本無法確定誰是“數據原發者”,數據要素很難像土地、資本和技術要素那樣,可以清晰地確定其所有權。

推動建立“三權分置”的數據產權制度

數據作為生產要素,是現代社會生產經營活動所需要的基礎性資源,構建數據產權制度的核心是激活數據要素市場。因此,應淡化數據所有權,強化數據產權,聚焦數據資源持有權、數據加工使用權和數據產品經營權的“三權分置”的數據產權制度,促進公共數據、企業數據、個人數據分類分級確權授權使用機制。對此,國家發改委也明確提出,要推動數據產權結構性分置,跳出所有權思維定式,聚焦數據在采集、收集、加工使用、交易、應用全過程中各參與方的權利,首先,通過建立數據資源持有權、數據加工使用權、數據產品經營權“三權分置”制度體系,強化數據加工使用權,放活數據產品經營權;其次,加快數據產權登記制度體系建設,為推動數據有序流轉、鼓勵數據開發利用、引導數據產品交易、釋放數據要素價值提供制度保障。

在數據要素市場條件下,數據產權的屬性主要有四大特征:一是數據產權具有經濟特性;二是數據產權具有可分離性;三是數據產權流動具有獨立性;四是數據的財產屬性具有可復制性。數據要素與其他四大要素,如土地要素、勞動力要素、資本要素、技術要素最大的不同在于數據要素具有“非競爭性”特征,數據要素的生產是無窮盡的,尤其是數據要素的可無限復制性,導致其邊際成本幾乎為零,從根本上打破了稀缺性生產要素的制約。

數據產權制度的確立,需要解決數據產權在兩個層面上的清晰問題:一是數據在法律層面的清晰,這要求數據產權的確立要有明確的法律保障,否則很難實現市場主體享有依法依規持有、使用、獲取數據收益的權益;二是數據在經濟層面的清晰,這要求數據產權的合法持有者對數據產權具有極強的約束力,這需要構建數據產權的約束依據,并通過約束依據明確數據產權的收益目標。

數據產權制度化的含義是要構建數據資源持有權、數據加工使用權、數據產品經營權(即三權)的分置運行規則。

首先,數據資源持有權,是指在相關數據主體的授權同意下,對數據資源管理、使用、收益和依法處分的權利。要重點聚焦數據的依法取得和合規持有,在此基礎上確定其歸屬功能,但是一定要弱化所有權的定勢思維。

其次,數據加工使用權,是指在授權范圍內以各種方式、技術手段使用、分析、加工數據的權利。數據加工使用權應當在數據處理者依法持有數據的前提下,才具有加工和使用數據的權利,但是在開展轉換、匯聚、分析等數據加工活動中,如果發現可能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社會穩定和個人隱私的數據,應立即停止加工活動;

最后,數據產品經營權是數據處理者作為數據市場主體,對合法處理數據形成的數據產品和服務,依法獲得自主經營權,并擁有取得收益的權利。數據產品,主要指通過對數據資源投入實質性加工和創新性勞動形成的數據和數據衍生產品,包括但不限于數據集、數據分析報告、數據可視化產品、數據指數、API 數據、加密數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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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王春暉

中國科協網絡與數據法治決策咨詢首席專家、工信部信息通信經濟專家委員會委員、南京郵電大學信息產業發展戰略研究院首席教授

責編/版式:王鶴迦

審核:舒文瓊

監制:劉啟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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