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合實踐,創新對多種新型供應方式統一規范
《供應管理條例》共計六章八十八條,從總則、國有土地供應、國有土地利用和管理、監督管理、法律責任、附則等方面進行了系統全面規定,以健全國有土地供應體系、完善土地利用管理規則、優化土地市場營商環境、促進土地節約集約利用以及強化土地批后監督管理。
據了解,原本的《出讓條例》僅對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相關事項進行了規范,本次修訂結合國家國有土地供應相關規定和深圳市改革創新實踐,將劃撥、出讓、作價出資(入股)、租賃等供應方式統一納入《供應管理條例》進行規范。同時,對臨時使用、委托管理、儲備土地短期利用等方式也進行了原則性規定。此外,優化土地供應規則,對國有土地供應的各種方式進行了規范。其中包括,縮小劃撥范圍,明確產權歸政府的公益性、非營利性用地可以以劃撥方式供應。嚴格限定協議出讓范圍,明確產權歸社會投資主體的非營利性的公共設施用地、特許經營的公用設施用地、原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留用土地等用地可以通過協議出讓方式供應。規范作價出資(入股),對作價出資(入股)的范圍、對象、程序等進行了規定,明確公益性、非營利性的民生類項目用地可以通過作價出資(入股)方式供應。完善國有土地租賃規則,區分短期租賃和長期租賃,明確短期租賃方式適用于短期使用的急需公共服務設施用地,長期租賃方式主要用于保障不同產業、不同發展階段的企業用地需求,降低產業用地初始取得成本。
此外,在國有土地利用管理上進行了進一步深圳實踐探索。《供應管理條例》進一步完善了開工竣工管理、土地用途變更、規劃條件變更、產權限制條件變更等方面的規定,并明確了土地置換、用地范圍調整、分宗合宗的基本規則。在國家關于建設用地使用權續期規定基礎上,進一步完善國有土地使用權續期規則,對續期時點、續期條件、續期年限、續期程序等進行了進一步細化;同時,針對多權利主體宗地續期申請及審批、因不可抗力等原因無法按期申請續期的救濟機制等進行了規定。
鼓勵綜合開發和混合利用,優化土地市場營商環境
特別值得一提的是,深圳作為超大型高密度城市,土地緊缺一直存在。《供應管理條例》鼓勵綜合開發和混合利用,支持土地立體開發,明確地上、地表、地下空間可分層設立建設用地使用權,并對綜合開發用地的土地使用權年期、供應方式及報批程序進行了規定,并且完善建設用地混合利用年期規則,對混合利用不同情形的年期進行了明確。對于對面積不超過三千平方米且不能單獨開發的邊角地、夾心地、插花地,可以以劃撥或協議方式供應給相鄰地塊的土地使用權人統籌利用。并且,鼓勵儲備土地合理利用,在不影響國土空間規劃及建設用地使用權供應的前提下,土地儲備機構可以委托區政府或相關職能部門進行短期合理利用國有儲備土地,用于公園綠地、公共運動場地、社會車輛停放等用途。
此外,《供應管理條例》優化用地審批程序,探索建立用地用林用海聯合審批機制,建立以標定地價為核心的土地市場價格體系,建立重點發展片區區域評估制度,提高土地供應審批效率,提升政府服務效能。
對于《供應管理條例》,李宇嘉認為,此次規范是土地從供應到批后,監管使用的全鏈條梳理和創新。“每一個環節都有創新,它的目的就是提高土地節約利用的水平,提高土地市場化的水平,支撐深圳的民生保障和高質量發展,支持深圳的創新創業,深圳的企業用地,居民的住房保障等等。”
易居研究院研究總監嚴躍進表示,土地供應發布專項的政策文件反映了深圳對供地的重視,具有積極的標桿意義。“以前的供地政策強調供地計劃,這次《條例》是將供地作為系統性行為在全盤思考,更高效與更積極,值得全國各地土地供應管理部門學習。”
采寫:南都記者 黃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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