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商業銀行,監管制度和撥備制度,二者發展日久,影響深遠

日期:2023-01-26 11:13:49 作者:fuli 瀏覽: 查看評論 加入收藏


2001年加入WTO后銀行業逐步與國際接軌,監管體系也進一步完善逐步并逐步與國際接軌,2003年4月28日中國銀監會正式掛牌成立。

2004年至2007年,我國銀行業監管結合我國實際情況,同時也充分借鑒國際先進的監管經驗,一步步形成了具備我國特色的銀行業監管框架,完善了由資本、資產質量、信用和市場風險等審慎監管指標構成的監管體系,使我國商業銀行發展更加規范及穩健。

我國銀行業發展過程中,我國商業銀行經歷過多次風險集中爆發的情況,我國銀行業監管體系也經過歷次變革完善,2008年金融危機之后,為了與國際銀行業監管接軌,

同時,由于我國治理層高度重視金融風險防控工作,我國銀行業監管,也日趨嚴格和精細,我國銀行業對于銀行風險管理的監管更加審慎。

2011年,根據我國經濟周期特點和商業銀行發展情況,監管層科學的設計了資本充足率、杠桿率、流動性、撥備比/撥備覆蓋率等監管要求,值得注意的是我國銀行業監管,相比國際監管更加注重撥備指標的監管指標,體現出審慎監管的思路。

2012年以后,銀行、信托、證券、保險、期貨等行業在如何規避監管,實現銀行資金出表等方面進行了大量的“金融創新”,很長時間我國監管,主要是針對銀行經營、同業業務、理財業務及互聯網金融等,出臺一系列監管政策,對監管政策進行強化和細化。

2017年中央經濟會議,強調防范化解重大風險攻堅戰,必須要切實做好防范金融風險的工作。

隨后我國銀行業監管掀起監管風暴,罰單數量和罰單金額呈倍增長,我國銀行業正式迎來強監管時代,在審慎監管體系下,有效防控化解風險,成為我國商業銀行高質量發展的主題之一。

縱觀我國銀行業監管的發展歷程,經歷了從簡單粗礦到逐步精細完善的過程,我國監管的發展既積極與國際先進的經驗接軌,又體現出較強的中國特色,更加適合我國商業銀行的運作和發展。

當前我國銀行業監管政策,更加切合治理層在防控風險方面的宏觀調控指引,在宏觀審慎監管的背景下,銀行通過撥備管理增強風險防控能力,顯得更加意義深遠。

撥備制度發展歷程

我國貸款撥備制度的演進總體上歷經了五個階段。

第一階段:按單一比例計提。1986年,我國首次提出需要建立貸款撥備制度,1988年,財政部規定銀行在每年的年初計提一定比例計提呆賬準備金,計提基礎基于各類貸款年初余額,計提比例1‰至2‰。

如此之低的撥備覆蓋程度,加之沒有充分考慮企業規模、行業、經濟周期等重要因素,統一劃定計提比率,這樣的撥備制度過于流于形式。

該制度在1992和1993年進行了改革,將計提比例提高至按照1%的比例差額計提,把計提時點和計提基數也相應調整。

第二階段:按貸款質量分類計提。2002年,監管規定對貸款風險分類的不同,確定了不同的計提比率,其中,正常類無計提要求;關注類計提比例為2%;次級類計提比例一般為25%;可疑類計提比例一般為50%;損失類計提比例為100%。

第三階段:金融危機后,國際銀行業監管進行了反思與改革。

我國銀行業監管采用了新的監管原則,2011年銀行業監管在《商業銀行貸款損失準備管理辦法》中提出,同時監測貸款撥備率(撥貸比)和撥備覆蓋率指標,強制要求撥貸比指標不得低于2.5%的監管紅線,撥備覆蓋率指標,不得不低于150%的監管紅線。

第四階段:增加動態撥備計提。我國銀行業監管開始借鑒西班牙的動態撥備制度,2012年頒布《金融企業準備金計提管理辦法》規定銀行,除了需要按照貸款未來現金流量現值結果計提資產減值準備確認為損益外,還應該充分運用動態撥備原理,計提一般準備在出現風險時利用已經積累的撥備來吸收資產的損失,這是一種逆周期思維的貸款撥備計提方法。

第五階段:運用“預期損失模型”。2017年,新的金融會計準則,不再使用原有的“已發生損失模型”計提減值,貸款減值模型變更為“預期損失模型”,同時新準則采用的分類的方法為“三階段”法,按照不同的損失階段對金融資產進行分類計提減值。

2018年,我國銀行業監管為了鼓勵加大不良處置力度,適當放寬了撥備監管條件:

將撥備覆蓋率和撥貸比指標的監管要求,分別由150%和2.5%放寬至120%至150%和1.5%至2.5%。撥備監管政策的放寬給商業銀行進行了松綁,有效加快了不良處置進程。

2019年,財政部對銀行撥備計提上限做出限制,要求不得超過監管要求最低標準2倍,超出部分需在年底,全部還原成未分配利潤再進行分配。

分析認為該規定主要限制了我國商業銀行,過分利用撥備進行盈余管理的,對利潤分配的規范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通過研究分析我國撥備制度的發展過程,我們可以發現我國撥備制度的發展和完善,是在我國銀行業監管制度不斷發展和完善的大環境下進行的。

在貸款撥備制度的建立和不斷改進的過程,我們可以發現監管部門對于商業銀行穩健經營的要求越來越高,也越發重視銀行利用撥備防范化解風險的必要性。

撥備管理既是銀行風險管理的重要手段,也是監管層進行宏觀調控的重要手段。

近幾年監管針對撥備的調控越來越頻繁,商業銀行也應該更加重視撥備管理相關工作,不能再僅僅被動的機械的接受撥備余額、撥備覆蓋率、撥貸比等結果性指標。

而是應該通過對機構設置、模型設計、政策安排等優化撥備管理,通過撥備管理在資產的前端選擇、中端控制、后端處置等均實施有效手段,使商業銀行撥備水平滿足經營和發展的需要。

我國撥備制度對商業銀行的影響

我國最初的撥備制度,主要是有了撥備的意識,真正的計提卻流于形式,很難對商業銀行產生實質性的影響。

當時的計提比例僅為千分之一至千分之二,如此低的撥備覆蓋程度,較難發揮實際的風險補抵作用,當時我國商業銀行,還是以國有五大行為主,管理相對欠規范,積累了較多呆賬壞賬,亞洲金融危機爆發后,監管層意識到改革的重要性。

1998年陸續成立四大資產管理公司,化解歷史不良貸款,在這之后監管層逐步意識到,撥備制度的關鍵作用,2002《銀行貸款損失準備計提指引》明確了五級分類的撥備計提要求,對貸款風險分類的不同,確定了不同的計提比率。

其中,正常類無計提要求;關注類計提比例為2%;次級類計提比例一般為25%;可疑類計提比例一般為50%;損失類計提比例為100%。

但這樣依照固定比例的計提要求,只是被動的按照貸款五級分類機械的進行,很難起到真正防范風險的效果,因此對商業銀行的監管意義仍然有限。

我國撥備制度,真正意義上對商業銀行產生重大影響,應該開始于2011年,2011年銀行業監管在《商業銀行貸款損失準備管理辦法》中提出,同時監測貸款撥備率(撥貸比)和撥備覆蓋率指標;

強制要求撥貸比指標,不得低于2.5%的監管紅線,撥備覆蓋率指標,不得不低于150%的監管紅線。這兩個指標之間存在換算關系:不良率=撥貸比/撥備覆蓋率。

因此,在商業銀行的不良率超過1.67%時,只要滿足撥備覆蓋率指標達標即可;當商業銀行的不良率低于1.67%時,只要滿足撥貸比指標達標即可。

因此商業銀行的不良率維持低位時,撥備計提只要按照貸款余額比例計提充足即可,但是當不良率攀升,那么撥備覆蓋率的壓力將會加大。

因為撥備作為資產的備抵科目,只要計提便會沖減當期利潤,尤其當經濟處于下行時期,商業銀行不良貸款顯著增多。

這時,監管需要管控撥備指標,股東又需要保證利潤,這使得銀行的管理者,將直接面臨監管和股東的雙重壓力。

因此,我國銀行業監管的這一撥備監管要求,對商業銀行影響較大,等于給我國商業銀行不良率帶上了緊箍咒,我國商業銀行經常面臨不良、撥備、利潤等指標的多重壓力。

我國銀行業監管在2011年,對撥備指標的監管設計,體現了“以豐補歉”的理念,旨在引導商業銀行在經濟形勢好的年份加大撥備儲備,以備能夠在銀行風險暴露后,加大不良貸款核銷處置,有效化解不良。

但是,在2012年前后,我國銀行不良集中快速的爆發,不良的攀升速度十分迅速,之前儲備的撥備由于大量用于核銷,撥備儲備被迅速沖減。

處于股東對利潤要求和監管對撥備要求的雙重壓力下,一些不良率較高的商業銀行,產生了各種監管套利行為,比如利用借新還舊、轉貸、或者虛假打包等手段,掩蓋真實的不良貸款或虛假壓降不良貸款,埋下了諸多風險隱患。

2018年,我國銀行業監管為了鼓勵加大不良處置力度,適當放寬了撥備監管條件:

將撥備覆蓋率和撥貸比指標的監管要求,分別由150%和2.5%放寬至120%至150%和1.5%至2.5%。我國監管這次對銀行的松綁,讓許多銀行加快了不良處置節奏,逐步從不良困擾中走出,資產質量得到穩步提升,開始為后續發展積蓄能量。

但有許多商業銀行,仍難以達到放寬后的監管要求,尤其是許多中小城農商好,長期撥備水平不達標,而且不良反應不準確,資產質量仍然堪憂,后續的經營風險仍然較高。

疫情期間,監管層將部分中小銀行等的撥備覆蓋率和撥貸比指標,分別放寬至100%---130%和1.5%---2%。

這是疫情期間的臨時性政策,根據此項政策,部分機構推測我國2020年以城商行、農商行為代表的中小銀行,能夠實現增加信貸資源超過7萬億。

可見我國銀行業監管對撥備監管指標的調整,具備宏觀調控屬性,對我國商業銀行的整體發展和社會經濟發展意義深遠。

通過上述分析,撥備政策在商業銀行發展過程中對利潤、信貸規模、不良處置、資本等均產生重大影響,撥備政策對商業銀行整體發展,具備重要的指引和調控作用,撥備政策對宏觀金融風險防控和經濟調控,也具備重要作用。

近幾年監管層頻繁的運用撥備政策進行調控,商業銀行應該更加重視撥備管理相關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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