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宋朝舉薦制度實行
宋朝的舉薦制度的基本流程分為舉主、舉狀、被舉薦者。薦舉人是宋代選拔官吏的主要官員,其職責包括:負責推薦官員;為皇帝挑選賢才;對選任干部進行監督等。
由于朝廷重視人才,宋神宗時就設立了“進士科”,并規定以出身官宦或有顯著成績的人為試官。北宋科舉考試由宰相主持,在每年九月初九舉行一次,歷時三個月左右。參加考試的人數不限,但要求考生必須具備一定的文化程度及文學素養。
被舉薦的人需要通過朝廷各個官員進行討論,最后由皇帝決定。這種制度的優點是,可以充分發揮宰相、樞密使等官員的作用,有利于政務的處理。
缺點是,這種制度不適合大規模的集會,因為在這種情況下,大臣們可能會互相攻擊,甚至造成混亂。
在古代,皇帝的權力非常大,所以他們不可能隨意決定任何事情。如《續資治通鑒長編》載太宗:
“自克復偽國,吏員益眾,始以廷試廣收士子,太宗委之春宮,自咸平后,乃復廷試。則是以天子之尊,而親春宮之職。”
皇帝會親自做決定的事情都是比較大的事情,在這種情況下,一些大臣想要為自己謀取利益,于是他們就開始在朝堂之上進行爭斗,這樣一來,就會導致被舉薦人的命運受到波及。
在古代,如果一個人被舉薦成為官員,那么他就會有機會進入朝廷,從而獲得更高的職位。不過,這種情況并不是每個人都能遇到的。
畢竟,當時的還有科舉制度,科舉制度的考核非常嚴格,想要通過考試,必須要有足夠的才能,才能被皇帝看中。
因此,很多人為了能夠成功,在其他方面下功夫,也可以因為自己的聰明才智,在官場上混得風生水起。但是這樣的存在鳳毛麟角。
二、舉薦制度為什么深受宋朝統治者?背后原因是什么?
首先,我們要知道古代科舉考試的選拔方式,主要有兩種,一種是舉薦制度,另一種是科舉制度。
舉薦制度是由皇帝直接任命官員,這種制度一般只適用于朝廷中的文官,而科舉制度則是經過正規的考試,并且在考試中優勝者可以成為官員。
在古代科舉考試中,最重要的就是第一名,因為只有第一名才能被稱為狀元。所以很多人都希望自己能夠成為第一名。
但是這種想法基本上很難行得通,畢竟古代科舉考試的競爭非常激烈,而且每年都有很多人參加,如果想要脫穎而出,就必須付出比別人更多的努力。
其次,為了擴大朝廷的優質人才來源,加上經常讀書的人會讓你容易造成刻板的狀態,思想不靈活,所以宋朝君主希望從社會上挑選一些精明能干的人。簡單的來講,就是宋太宗希望舉薦的人都是自己人,不拉幫結派,只為君主效忠。
但是弊端也是顯而易見的,因為這樣的人太多了,很容易造成朝廷內部的腐敗。所以宋太宗在選拔人才的時候,就非常注重品德,而且他的兒子趙德昭也是一個非常有才華的人。
但是他卻沒有繼承他父親的衣缽,反而成為了一個紈绔子弟,整天無所事事,不務正業。這樣的結果讓他的父親非常生氣。
于是就把他貶為庶人,讓他回家種田。但是趙德昭并沒有因此放棄自己的理想,他依然堅持讀書,希望有朝一日能夠出人頭地。
后來他終于考上了進士,成為了一名官員。但是他的仕途并不順利,一直到真宗時期,他才被追贈太傅,死于自殺。
這個官職在當時可是非常重要的,因為它掌管著皇帝的詔令,所以他的權力也是非常大的。不過他也沒有什么才能,只是一個文官而已。
最后宋朝的舉薦制度是一個創新性制度,將“舉士”和“選關”合二為一,宋朝的君主把有德的人全部集中到朝廷,形成“好賢之風”。
宋朝的文學氣息更加濃重,也更加開放。在這樣的環境下,涌現出了很多文學家,比如蘇軾、辛棄疾、李清照等人,他們的作品都非常經典,流傳至今。他們對宋代的貢獻也非常大,對宋代的文化傳承起一定的作用。
據《宋史》記載:
“元祐元年,詔令侍從、御史、國子司業可各舉經明行修可為學官者二人。紹圣元年,詔國子監長貳、臺諫官、外監司亦可許薦舉。”
隨著舉薦制度的發展,舉薦制度逐漸走了下坡路,不少在朝為官的人,利用舉薦制度推薦自己的家人。這樣一來,就造成了很多無辜的人被牽連,甚至有些人因為舉薦不當,最后落得一個身首異處的下場。
其實,古代的時候,官員之間的關系還是非常好的,但是隨著時間的推移,這種關系慢慢變得微妙起來。尤其是在皇權逐漸加強的時候,很多人為了自己的利益,開始勾心斗角,互相算計。這樣的情況一直持續到清朝。
三、 宋朝舉薦制度的連帶責任
雖說宋朝后期舊件制度逐漸走向了下坡路,但是在掙扎的過程中,宋朝的舉薦制度還存在一種罕見的清流,就是連帶責任。
當時的朝廷官員,不論是文官還是武官,都有一定的責任,如果他們犯了錯誤,就要承擔相應的責任。
但是有很多規定在人和現實生活中的事情有很多不切實際,這種連帶的責任非常尷尬,追責也不是,不追責還不能起到懲罰的作用,在面對這種追責的態度不明顯,并沒有明確指示誰對誰錯。
舉薦制度的連帶關系不是發生在宋朝,而是在秦朝時期就已經出現。這種制度的出現,能夠有效的維護國家的利益,同時也能夠保證皇帝的權力不受侵犯。
宋朝還特別鼓勵舉報,當時的人們都非常喜歡這種方式,因為這樣可以讓自己的官員更加清廉,而且還能夠有效的防止貪污腐敗。
這也是連帶責任的一種表現,蘇軾曾經說過:
“夫天下之吏不可以人人而知也,故使長吏任之,又恐其舉之以私而不得其人也,故使長吏任之。”
受連帶影響的主要有以下幾種。第一種是犯贓私罪,尤其是犯贓,宋朝對此最為重視,私罪就是控制不住自己的私心導致犯錯誤。
第二種是舉官失實,舉非其人,面對這些情況,宋朝并沒有做什么,相反還頒布了一些免責的法律規定。這更加快了宋朝走向衰敗的步伐。
其實宋朝皇帝也知道這個問題,但是他們不敢面對,因為他們害怕自己的統治會受到威脅。所以他們只能睜一只眼閉一只眼,任由事態發展。有很多事情是皇帝沒有辦法真正決定的,這就導致了很多朝代的滅亡。
宋朝的舉薦制度存在很長時間,在宋朝存在的這么多年,只有六年沒有實行舉薦制度。這六年的時間里,朝廷的官員大部分都是通過科舉考試進入官場的。
所以在宋朝的官場上,有很多人都是通過科舉考試進入官場的,所以只有在這六年期間,宋朝的政治環境相對來說還是比較穩定的。
因為宋朝的皇帝都是一些文人,他們的思想比較開放,對于一些封建迷信的東西并不是特別的排斥。百姓的生活水平也得到了一定的提高。
結語
在科舉制度和舉薦制度共同存在的宋朝,個人覺得科舉制度相對來說比較公平,因為它不是一錘子買賣,而是通過考試選拔人才。
所以對于寒門子弟來說,是一個非常好的機會。但是在這樣的情況下,依然有很多人不愿意參加科舉考試。
一種是家庭條件不允許,第二點原因是,古代的科舉考試是一個選拔人才的機會,只有通過了科舉考試,才能成為一名官員。官員的品級是非常低的,有些人不想走當官這條路。
參考文獻:
《宋史》
《宋代文官選任制度諸層面》
《宋代官僚政治研究》
《中國政治制度通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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