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暉電氣: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持有和買賣股票本公司管理制度(2017年4月)

日期:2017-04-28 07:10:21 作者:fuli 瀏覽: 查看評論 加入收藏

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



上述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買賣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種的,參照本制度第二

十七條的規定執行。



第五章 行為披露 



第二十六條 公司董事會秘書負責管理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本制度

第二十五條規定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身份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數據和信息,

統一為以上主體辦理信息的網上申報,并定期檢查其買賣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況。



第二十七條 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證券事務代表應在買賣本公司股

份及其衍生品種的2個交易日內,通過公司董事會在深交所指定網站進行公告。公告

內容包括: 


(一)上年末所持本公司股份數量; 


(二)上年末至本次變動前每次股份變動的日期、數量、價格; 


(三)本次變動前所持本公司股份數量; 


(四)本次股份變動的日期、數量、價格; 


(五)本次變動后的持股數量; 


(六)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項。



如果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證券事務代表以及董事會拒不申報或者披

露的,深交所可在公司指定網站公開披露以上信息。



第二十八條 公司應當在定期報告中披露報告期內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買

賣本公司股票的情況,內容包括: 


(一)報告期初所持本公司股票數量; 


(二)報告期內買入和賣出本公司股票的數量,金額和平均價格; 


(三)報告期末所持本公司股票數量; 


(四)董事會關于報告期內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是否存在違法違規買賣本

公司股票行為以及采取的相應措施; 


(五)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九條 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東出現

本制度第二十三條的情況,公司董事會應及時披露以下內容: 


(一)相關人員違規買賣本公司股票的情況; 


(二)公司采取的補救措施; 


(三)收益的計算方法和董事會收回收益的具體情況; 


(四)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項。



第三十條 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持有本公司股票及其變動比例達到《上

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規定時,應當按照《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等相關法律、行

政法規、部門規章和業務規則的規定履行報告和披露等義務。



第六章 處罰 



第三十一條 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本制度規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

他組織、持有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東,違反本制度買賣本公司股份的,由此所得收益

歸公司所有,公司董事會負責收回其所得收益。情節嚴重的,公司將對相關責任人給

予處分或交由相關部門處罰。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二條 本制度未盡事宜,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規范性文件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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