紅塔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年度權益分派實施公告

日期:2023-05-27 12:01:21 作者:fuli 瀏覽: 查看評論 加入收藏

3.扣稅說明

(1)對于持有公司A股股份的自然人股東和證券投資基金股東,根據《關于實施上市公司股息紅利差別化個人所得稅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2〕85號)和《關于上市公司股息紅利差別化個人所得稅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5〕101號)的有關規定,持股期限超過1年的,股息紅利所得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持股1年以內(含1年)的,公司暫不扣繳個人所得稅,待自然人股東和證券投資基金股東轉讓股票時,中國結算上海分公司根據其持股期限計算實際應納稅額,由證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機構從個人資金賬戶中扣收并劃付中國結算上海分公司,中國結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個工作日劃付公司,公司收到稅款當月的法定申報期內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具體實際稅負為:股東的持股期限在1個月以內(含1個月)的,其股息紅利所得全額計入應納稅所得額,實際稅負為20%;持股期限在1個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暫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實際稅負為10%。

(2)對于持有公司A股股份的居民企業股東(含機構投資者),其現金股息所得稅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相關實施條例計算后自行繳納,公司實際派發現金紅利為稅前人民幣0.05元。

(3)對于持有公司A股股份的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QFII”)股東,公司根據《關于中國居民企業向QFII支付股息、紅利、利息代扣代繳企業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47號)的規定,按照10%的稅率統一代扣代繳企業所得稅,稅后每股實際派發現金紅利人民幣0.045元。如QFII股東取得的股息、紅利收入需要享受稅收協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規定在取得股息、紅利后自行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退稅申請。如存在QFII以外的其他非居民企業股東(其含義同《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該等股東應參考《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三十九條的相關規定,自行在所得發生地繳納所得稅。

(4)對于投資上海證券交易所公司A股股票的香港市場投資者(包括企業和個人),根據《關于滬港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通機制試點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4〕81號)的規定,其股息紅利將由公司通過中國結算上海分公司按A股股票名義持有人賬戶以人民幣派發,公司按照10%的稅率代扣所得稅,并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扣繳申報。稅后每股實際派發現金紅利人民幣0.045元。對于香港投資者中屬于其他國家稅收居民且其所在國與中國簽訂的稅收協定規定股息紅利所得稅率低于10%的,企業或個人可以自行或委托代扣代繳義務人,向公司主管稅務機關提出享受稅收協定待遇的申請,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后,按已征稅款和根據稅收協定稅率計算的應納稅款的差額予以退稅。

五、有關咨詢辦法

如對于公司本次權益分派存有疑問,請通過以下聯系方式咨詢:

聯系部門:董事會監事會辦公室

聯系電話:0871-63577113

特此公告。

紅塔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

2023年5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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