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據《關于上市公司股息紅利差別化個人所得稅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5]101 號)和《關于實施上市公司股息紅利差別化個人所得稅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2]85 號)的有關規定,個人(包括證券投資基金)從公開發行和轉讓市場取得的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過1年的,股息紅利所得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對持股1 年以內(含1 年)的,本公司在派發現金紅利時,暫不扣繳個人所得稅,每股派發現金紅利人民幣 0.16元。持有本公司 A 股的自然人股東及證券投資基金在股權登記日后轉讓股票時,中國結算上海分公司根據其持股期限計算實際應納稅額,由證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機構從個人資金賬戶中扣收并劃付中國結算上海分公司,中國結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個工作日內劃付本公司,本公司在收到稅款當月的法定申報期內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具體實際稅負為:持股期限在1個月以內(含1個月)的,其股息紅利所得全額計入應納稅所得額,實際稅負為20%;持股期限在1個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其股息紅利所得暫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實際稅負為10%;持股期限超過1年的,其股息紅利所得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
(2)對于持有公司有限售條件流通股的個人股東及證券投資基金 根據《關于實施上市公司股息紅利差別化個人所得稅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 [2012]85 號)有關規定,解禁后取得的股息紅利,按該規定計算納稅,持股時間自解禁日起計算;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紅利繼續暫減按 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適用 20%的稅率計征個人所得稅,即公司按照 10%的稅率代扣代繳所得稅,扣稅后每股實際派發現金紅利為人民幣 0.144 元。
(3)對于持有公司 A 股的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QFII)股東 本公司將根據《關于中國居民企業向 QFII 支付股息、紅利、利息代扣代繳企業所得稅有 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47 號)的規定,由本公司按照 10%的稅率代扣代繳企業所得稅, 扣稅后實際發放現金紅利為每股人民幣 0.144 元。如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QFII)股東涉及 享受稅收協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相關規定在取得股息紅利后自行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申請。
(4)對于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投資者(包括企業和個人)投資上海證券交易所 本公司 A 股股票 根據《關于滬港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通機制試點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 (財稅[2014]81 號)的相關規定:對于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投資者(包括企業和個人) 投資上海證券交易所本公司 A 股股票(簡稱“滬股通”),其股息紅利將由本公司通過中國結 算上海分公司按 A 股股票名義持有人賬戶以人民幣派發。本公司按照 10%的稅率代扣所得稅, 扣稅后實際發放現金紅利為每股人民幣 0.144 元。對于滬股通投資者中屬于其他國家稅收居 民且其所在國與中國簽訂的 稅收協定規定股息紅利所得稅率低于 10%的,企業或個人可向本 公司主管稅務機關提出享受稅收協定待遇的申請,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后,按已征稅款和根據稅 收協定稅率計算的應納稅款的差額予以退稅。
(5)對于持有公司股票的 A 股股東 對于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項下居民企業含義的 A 股股東(含機構投資者), 其所得稅自行申報繳納,實際派發現金紅利為每股人民幣 0.16 元(含稅)。
五、有關咨詢辦法
關于本次權益分派實施如有疑問的,請按以下聯系方式咨詢:
聯系部門:董事會辦公室
聯系電話:0571-88190017
特此公告。
杭州熱電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會
2023年5月26日
本版導讀
責任編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