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對于持有公司無限售條件流通股的個人股東和證券投資基金,根據《關于上市公司股息紅利差別化個人所得稅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5]101號)及《關于實施上市公司股息紅利差別化個人所得稅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2]85號)的規定,持股期限超過1年的,股息紅利所得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每股實際派發現金紅利人民幣0.1260元;持股1年以內(含1年)的,公司暫不扣繳個人所得稅,每股實際派發現金紅利人民幣0.1260元,待其轉讓股票時,中國結算上海分公司根據其持股期限計算應納稅額,由證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機構從個人資金賬戶中扣收并劃付中國結算上海分公司,中國結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個工作日內劃付本公司,本公司在收到稅款當月的法定申報期內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具體實際稅負為:股東的持股期限在1個月以內(含1個月)的,其股息紅利所得全額計入應納稅所得額,適用20%的稅率計征個人所得稅,實際稅負為20%;持股期限在1個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暫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適用20%的稅率計征個人所得稅,實際稅負為10%;持股期限超過1年的,股息紅利所得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
(2)對于持有公司有限售條件流通股的個人股東和證券投資基金,根據《關于實施上市公司股息紅利差別化個人所得稅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2]85號)》有關規定,解禁后取得的股息紅利,按上述第(1)款規定計算納稅,持股時間自解禁日起計算;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紅利暫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適用20%的稅率計征個人所得稅,實際稅負為10%,實際派發現金紅利為稅后每股人民幣0.1134元。
(3)對于持有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QFII”)股東,根據國家稅務總局于2009年1月23日頒布的《關于中國居民企業向QFII支付股息、紅利、利息代扣代繳企業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47號)的規定,由本公司按照10%的稅率統一代扣代繳企業所得稅,稅后每股實際派發現金紅利人民幣0.1134元。如相關股東認為其取得的股息紅利收入需要享受任何稅收協定(安排)待遇或其他的稅收優惠政策,可按照相關規定自行辦理。
(4)對于持有公司股票的香港市場投資者(包括企業和個人)股東,其股息紅利將由公司通過中國結算上海分公司按照股票名義持有人賬戶以人民幣派發,扣稅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證監會關于滬港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通機制試點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4]81號)執行,由公司代扣代繳稅率為10%的現金紅利所得稅,稅后每股實際派發現金紅利人民幣0.1134元。對于香港投資者中屬于其他國家稅收居民且其所在國與中國簽訂的稅收協定規定股息紅利所得稅率低于10% 的,相關企業或個人可以自行或委托代扣代繳義務人,向本公司主管稅務機關提出享受稅收協定待遇的申請,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后,應按已征稅款和根據稅收協定稅率計算的應納稅款的差額予以退稅。
(5)對于持有公司有限售條件流通股的非居民企業股東,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的相關規定,減按10%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實際派發現金紅利為稅后每股人民幣0.1134元。如相關股東認為其取得的股息、紅利收入需要享受稅收協定(安排)待遇或其他的稅收優惠政策,可按照相關規定自行辦理。
(6)對于持有公司股票的其他法人股東及機構投資者,其所得稅自行申報繳納,實際派發現金紅利為稅前每股人民幣0.1260元。
五、有關咨詢辦法
關于本次公司2022年年度權益分派事項,如有任何疑問,請按照以下聯系方式咨詢。
聯系部門:董事會辦公室
聯系電話:021-61369022
特此公告。
東芯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
2023年5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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