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金迪克生物技術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年度權益分派實施公告

日期:2023-05-19 11:54:15 作者:fuli 瀏覽: 查看評論 加入收藏

(2)派送紅股或轉增股本的,由中國結算上海分公司根據股權登記日上海證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記在冊股東持股數,按比例直接計入股東賬戶。

2.自行發放對象

公司股東余軍、張良斌、張建輝、聶申錢、中信證券-中信銀行-中信證券金迪克員工參與科創板戰略配售集合資產管理計劃、夏建國、泰州同澤企業管理咨詢合伙企業(有限合伙)、泰州同人企業管理咨詢合伙企業(有限合伙)、中信證券投資有限公司的現金紅利由公司直接發放。

3.扣稅說明

(1)公司無限售條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東和證券投資基金,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證監會關于上市公司股息紅利差別化個人所得稅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5]101號)及《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證監會關于實施上市公司股息紅利差別化個人所得稅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2]85號)的規定,個人(包括證券投資基金)從公開發行和轉讓市場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從公開發行和轉讓市場取得上市公司股票之日至轉讓交割該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有時間)超過1年的,其股息紅利所得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每股實際派發現金紅利人民幣0.20元;持股期限在1年以內(含1年)的,本次分紅派息公司暫不扣繳個人所得稅,每股實際派發現金紅利人民幣0.20元,待其轉讓股票時,中國結算上海分公司根據其持股期限計算應納稅額,由證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機構從其資金賬戶中扣收并劃付中國結算上海分公司,中國結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個工作日內劃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稅款當月的法定申報期內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

稅負為:持股期限在1個月以內(含1個月)的,其股息紅利所得全額計入應納稅所得額,實際稅負為20%;持股期限在1個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暫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適用20%的稅率計征個人所得稅,實際稅負為10%;持股期限超過1年的,其股息紅利所得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

(2)對于持有公司有限售條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東和證券投資基金,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證監會關于實施上市公司股息紅利差別化個人所得稅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2]85號)的有關規定,解禁后取得的股息紅利,按照上述第(1)項規定計算納稅,持股時間自解禁日起計算;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紅利暫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適用20%的稅率計征個人所得稅,即按照10%的稅率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稅后每股實際派發現金紅利人民幣0.18元。

(3)對于持有公司有限售條件流通股的非居民企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的規定,減按10%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稅后每股實際派發現金紅利人民幣0.18元。如相關股東認為其取得股息、紅利收入需要享受稅收協定(安排)待遇或其他稅收優惠政策的,可按照規定自行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申請。

(4)對于持有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QFII),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中國居民企業向QFII支付股息、紅利、利息代扣代繳企業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47號)的有關規定,QFII取得公司派發的股息、紅利,由公司代扣代繳10%的企業所得稅,扣稅后每股實際派發現金紅利人民幣0.18元。如相關股東認為其取得股息、紅利收入需要享受稅收協定(安排)待遇或其他稅收優惠政策的,可按照規定自行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申請。

(5)對于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投資者(包括企業和個人)通過“滬股通”持有公司股票的股東,根據《關于滬港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通機制試點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4]81號)的有關規定,該股息、紅利將由公司通過中國結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義持有人(香港中央結算有限公司)賬戶以人民幣派發,按照10%的稅率代扣代繳所得稅,每股實際派發現金紅利為稅后每股人民幣0.18元。如相關股東認為其取得的股息紅利收入需要享受任何稅收協定(安排)待遇或其他的稅收優惠政策,可按照相關規定自行辦理。

(6)對于持有公司股份的其他機構投資者和法人股東,公司將不代扣代繳現金紅利所得稅,其股息、紅利所得稅由納稅人按稅法規定自行判斷是否應在當地繳納企業所得稅,實際派發現金紅利為稅前每股人民幣0.20元。

五、股本變動表

公司首發戰略配售股份是否已全部上市流通:否

六、攤薄每股收益說明

實施送轉股方案后,按新股本總額123,200,000股攤薄計算的2022年度每股收益為0.34元。

七、有關咨詢辦法

關于本次權益分派如有任何疑問,請按照以下聯系方式咨詢:

聯系部門:證券部

聯系電話:0523-86205860

特此公告。

江蘇金迪克生物技術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會

2023年5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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