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對于持有公司無限售條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東和證券投資基金:根據《關于實施上市公司股息紅利差別化個人所得稅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2】85號)、《關于上市公司股息紅利差別化個人所得稅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5】101號等有關規定,持股期限在1個月以內(含1個月)的,實際計征稅率為20%;持股期限在1個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實際計征稅率為10%;持股期限超過1年的,股息紅利所得免征個人所得稅。本次利潤分配暫不代扣個人所得稅,每股實際發放現金紅利0.5451元人民幣。待個人轉讓股票時,中國結算上海分公司根據其持股期限計算應納稅額,由證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機構從個人資金賬戶中扣收并劃付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中國結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個工作日內劃付本公司,本公司在收到中國結算上海分公司劃付稅款當月的法定申報期內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
(2)對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QFII)股東,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中國居民企業向QFII支付股息、紅利、利息代扣代繳企業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47號)的規定,公司按照10%的稅率統一代扣代繳企業所得稅,稅后每股實際派發現金紅利0.49059元人民幣。如相關QFII股東認為其取得的股息、紅利收入需要享受稅收協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規定取得股息、紅利收入后自行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申請。
(3)對于香港市場投資者(包括企業和個人)通過滬港通持有本公司股票的,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證監會關于滬港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通機制試點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4】81號)的有關規定,本公司按照10%的稅率代扣所得稅,稅后每股實際派發現金紅利0.49059元人民幣。對于香港投資者中屬于其他國家稅收居民且其所在國與中國簽訂的稅收協議規定股息紅利所得稅率低于10%的,企業或個人可以自行或委托代扣代繳義務人,向上市公司主管稅務機關提出享受稅收協定待遇的申請。
(4)其他機構投資者及法人股東所得稅自行繳納, 按稅前現金紅利發放,實際每股派發現金紅利0.5451元人民幣(含稅)。
五、有關咨詢辦法
關于本次權益分派事項如有疑問,請通過以下聯系方式咨詢:
聯系部門:董事會辦公室
聯系電話:0371-60671678
聯系人:蘇站站,駱開尚
特此公告。
河南思維自動化設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會
2023年5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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