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金紅利=(參與分配的股本總數×實際分派的每股現金紅利)/總股本=(445,648,995×0.035)/449,070,000≈0.03473元/股。
公司本次僅進行現金紅利分配,不進行送轉股,故流通股份變動比例為0。
綜上,除權(息)參考價格=(前收盤價格-0.03473)/(1+0)=前收盤價格-0.03473元/股。
三、相關日期
四、分配實施辦法
1.實施辦法
無限售條件流通股的紅利委托中國結算上海分公司通過其資金清算系統向股權登記日上海證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記在冊并在上海證券交易所各會員辦理了指定交易的股東派發。已辦理指定交易的投資者可于紅利發放日在其指定的證券營業部領取現金紅利,未辦理指定交易的股東紅利暫由中國結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辦理指定交易后再進行派發。
2.自行發放對象
上海利柏特投資有限公司、振石集團(香港)和石復合材料有限公司、張家港保稅區興利企業管理合伙企業(有限合伙)、沈斌強的現金紅利由公司自行發放。
3.扣稅說明
(1)對于持有公司無限售條件流通股股票的個人股東及證券投資基金,根據《關于實施上市公司股息紅利差別化個人所得稅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2]85號)及《關于上市公司股息紅利差別化個人所得稅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5]101號)的有關規定,個人及證券投資基金從公開發行和轉讓市場取得的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過1年的,其股息紅利所得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每股實際派發現金紅利人民幣0.035元;持股期限在1年以內(含1年)的,公司暫不扣繳個人所得稅,每股實際派發現金紅利人民幣0.035元,待個人及證券投資基金轉讓股票時,中國結算上海分公司根據其持股期限計算應納稅額,由證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機構從其資金賬戶中扣收并劃付中國結算上海分公司,中國結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個工作日內劃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稅款當月的法定申報期內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
股息紅利差別化所得稅政策具體如下:持股期限在1個月以內(含1個月)的,其股息紅利所得全額計入應納稅所得額,實際稅率為20%;持股期限在1個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暫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實際稅率為10%;持股期限超過1年的,股息紅利所得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
(2)對于持有公司有限售條件流通股股票的個人股東及證券投資基金,根據《關于實施上市公司股息紅利差別化個人所得稅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2]85號)的有關規定,解禁后取得的股息紅利,按該規定計算納稅,持股時間自解禁日起計算;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紅利繼續暫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即按照10%的稅率代扣代繳所得稅,扣稅后每股實際派發現金紅利人民幣0.0315元。
(3)對于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QFII),根據《關于中國居民企業向QFII支付股息、紅利、利息代扣代繳企業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47 號)的有關規定,按照10%的稅率代扣代繳企業所得稅,扣稅后每股實際派發現金紅利人民幣0.0315元。如相關股東認為其取得的股息紅利收入需要享受稅收協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規定在取得股息紅利后自行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申請。
(4)對于通過滬港通投資持有公司股票的香港市場投資者(包括企業和個人),根據《關于滬港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通機制試點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4]81 號)的有關規定,其股息紅利將由公司通過中國結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義持有人(香港中央結算有限公司)賬戶以人民幣派發,按照10%的稅率代扣所得稅,扣稅后每股實際派發現金紅利人民幣0.0315元。對于香港投資者中屬于其他國家稅收居民且其所在國與中國簽訂的稅收協定規定股息紅利所得稅率低于10%的,企業或個人可以自行向本公司主管稅務機關提出享受稅收協定待遇的申請,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后,按已征稅款和根據稅收協定稅率計算的應納稅款的差額予以退稅。
(5)對于其他法人股東和機構投資者,本公司將不代扣代繳企業所得稅,每股實際派發現金紅利人民幣0.035元。
五、有關咨詢辦法
關于本次權益分派如有疑問,請按以下聯系方式咨詢:
聯系部門:證券事務部
聯系電話:0512-89592521
特此公告。
江蘇利柏特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
2023年5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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