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此,被告認定原告受傷當月的工傷保險繳費屬于補繳情況,依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于執行 工傷保險條例 若干問題的意見(二)》第三條的規定,拒絕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的行政行為,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應予撤銷。
綜上, 判決如下:
一、撤銷被告南京市社會保險管理中心作出的《關于不予報銷李正慈一次性傷殘補助金的函》;
二、判決被告南京市社會保險管理中心在本判決書生效之日起60日向原告李正慈核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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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 | 勞動法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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