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扣稅說明
(1)對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個人股東及證券投資基金,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證監會《關于實施上市公司股息紅利差別化個人所得稅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2〕85號)和《關于上市公司股息紅利差別化個人所得稅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5〕101號)等有關規定,持股期限在1個月以內(含1個月)的,其股息紅利所得全額計入應納稅所得額,實際稅負為20%;持股期限在1個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暫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實際稅負為10%;持股期限超過1年的,股息紅利所得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
按照規定,公司在向個人股東及證券投資基金派發現金紅利時,暫不扣繳個人所得稅,每股實際派發現金紅利人民幣0.04元。待其轉讓股票時,由中國結算上海分公司根據其持股期限計算實際應納稅額,由證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機構從個人資金賬戶中扣收并劃付中國結算上海分公司,中國結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個工作日內劃付至公司,公司將在收到稅款當月的法定申報期內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
(2)對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QFII),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中國居民企業向QFII支付股息、紅利、利息代扣代繳企業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47號)的規定,由本公司按照10%的稅率統一代扣代繳企業所得稅,稅后每股實際派發現金紅利0.036元。如相關股東認為其取得的股息紅利收入需要享受稅收協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規定在取得股息紅利后自行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退稅申請。
(3)對于對香港聯交所投資者(包括企業和個人)通過“滬股通”投資本公司股票,其股息紅利將由本公司通過中國結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義持有人賬戶以人民幣派發。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證監會關于滬港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通機制試點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4〕81號),本公司按照10%的稅率代扣所得稅,稅后每股實際派發現金股息0.036元。對于香港投資者中屬于其他國家稅收居民且其所在國與中國簽訂的稅收協定規定股息紅利所得稅率低于10%的,相關企業或個人可以自行或委托代扣代繳義務人,向本公司主管稅務機關提出享受稅收協定待遇的申請,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后,應按已征稅款和根據稅收協定稅率計算的應納稅款的差額予以退稅。
(4)對于其他機構投資者(不含QFII)和法人股東,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的規定,其現金紅利所得稅由其自行繳納,本公司對其實際派發現金紅利為每股0.04元(含稅)。
五、有關咨詢辦法
公司本次權益分派實施相關事項咨詢方式如下:
聯系部門:公司證券部
聯系電話:0633-8387351 0633-8388822
特此公告。
日照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
2023年5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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