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自然人股東及證券投資基金
對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自然人股東和證券投資基金,根據《關于上市公司股息紅利差別化個人所得稅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5]101號)、《關于實施上市公司股息紅利差別化個人所得稅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2]85號)的規定,在公司派發現金紅利時暫不扣繳所得稅,待實際轉讓股票時根據持股期限計算應納稅額,實際每股派發現金紅利0.350元。
自然人股東和證券投資基金在股權登記日后轉讓股票時,中國結算上海分公司根據其持股期限計算實際應納稅額,由證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機構從個人資金賬戶中扣收并劃付中國結算上海分公司,中國結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個工作日內劃付至本公司,本公司在收到稅款當月的法定申報期內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
具體實際稅負為:股東的持股期限在1個月以內(含1個月)的,其股息紅利所得全額計入應納稅所得額,實際稅負為20%;持股期限在1個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暫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實際稅負為10%;持股期限超過1年的,股息紅利所得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
(2)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QFII)
對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QFII)股東和人民幣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RQFII)股東,根據《關于中國居民企業向QFII支付股息、紅利、利息代扣代繳企業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47號)的規定,由公司按照10%的稅率代扣代繳企業所得稅,稅后每股實際派發現金紅利0.315元。如相關股東認為其取得的股息、紅利收入需要享受稅收協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規定,在取得股息、紅利后自行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申請。
(3)香港中央結算有限公司賬戶
對于通過“滬股通”持有本公司股份的香港市場投資者(包括企業和個人),其股息紅利將由本公司通過中國結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義持有人(香港中央結算有限公司)賬戶以人民幣派發,根據《關于滬港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通機制試點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4]81號)的規定,由公司按照10%的稅率代扣代繳所得稅,稅后每股實際派發現金紅利0.315元。如該類股東屬于其他國家稅收居民且其所在國與中國簽訂的稅收協定規定股息紅利所得稅率低于10%的,股東可自行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享受稅收協定待遇的申請,并就已征稅款和應交稅款的差額申請退稅。
(4)對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機構投資者和法人股東,公司不代扣代繳所得稅,由納稅人按稅法規定自行繳納所得稅,實際每股派發現金紅利0.350元。
五、有關咨詢辦法
公司本次權益分派實施相關事項的咨詢方式如下:
聯系部門:董事會辦公室
聯系電話:021-22365112
特此公告。
東方航空物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
2023年5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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