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關于實施上市公司股息紅利差別化個人所得稅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2〕85號)和《關于上市公司股息紅利差別化個人所得稅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5〕101號)的有關規定,個人從公開發行和轉讓市場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在1個月以內(含1個月)的,其股息紅利所得全額計入應納稅所得額,實際稅負為20%;持股期限在1個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實際稅負為10%;持股期限超過1年的,股息紅利免征個人所得稅。公司本次派發現金紅利時,暫不扣繳個人所得稅,每股實際派發現金紅利人民幣1.60元。待個人股東及證券投資基金在股權登記日后轉讓股票時,中國結算上海分公司根據其持股期限計算實際應納稅額,由證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機構從個人資金賬戶中扣收并劃付中國結算上海分公司,中國結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個工作日內劃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稅款當月的法定申報期內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
(2)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QFII)
對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QFII”)股東,由本公司根據國家稅務總局于2009年1月23日頒布的《關于中國居民企業向QFII支付股息、紅利、利息代扣代繳企業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47號)的規定,按照10%的稅率統一代扣代繳企業所得稅,稅后每股實際派發現金紅利人民幣1.44元。如相關股東認為其取得的股息、紅利收入需要享受稅收協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規定在取得股息、紅利后自行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申請。
(3)香港中央結算有限公司賬戶
對于通過滬港通投資持有公司股份的香港市場投資者(包括企業和個人),根據《關于滬港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通機制試點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4]81號)有關規定,其股息紅利將由本公司通過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義持有人(香港中央結算有限公司)賬戶以人民幣派發,由公司按照10%的稅率代扣所得稅,每股派發現金紅利人民幣1.44元。
(4)其他機構投資者和法人股東
其他機構投資者和法人股東的股息、紅利所得稅由其自行繳納,實際派發現金紅利為稅前每股人民幣1.60元。
五、有關咨詢辦法
聯系部門:公司董事會秘書處
聯系電話:0535-3031588
特此公告。
萬華化學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會
2023年5月22日
本版導讀
責任編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