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審判決:傅小蘭領取的生育津貼不構成不當得利,無需返還
二審認為,生育津貼是女職工按照國家規定享受產假或者計劃生育手術休假期間獲得工資補償。《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八條規定,女職工產假期間的生育津貼,對已經參加生育保險的,按照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標準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廣西北部灣經濟區生育保險暫行辦法》第十六條規定,(一)生育津貼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支付給用人單位,女職工產假期間的工資由企業按原渠道、原標準發放。(二)國家機關、屬于財政撥款的事業單位女職工產假期間的工資由用人單位按原渠道、原標準發放,生育保險基金不支付生育津貼。
本案中,在傅小蘭與公司勞動關系存續期間,公司為傅小蘭繳交了生育保險,依法傅小蘭應享受產假期間的生育保險待遇。公司在傅小蘭生育期間,即于2016年1月11日向傅小蘭發放生育津貼7404.69元,同時按原工資標準及渠道向傅小蘭發放工資。
所謂不當得利,是指沒有法律根據,取得不當利益,使他人受到損失而自己獲得利益的民事法律事實。顯然傅小蘭領取的生育津貼并不構成不當得利。據此,公司以不當得利為由訴請傅小蘭返還生育津貼缺乏法律依據,依法應予駁回,一審判決支持的訴訟請求不當,該院予以撤銷。此外,傅小蘭在二審期間提出訴訟時效的抗辯,根據該院查明的事實,其在一審訴訟中并未提出該抗辯,故該院依法對該抗辯不予審查。
二審法院判決如下:撤銷一審判決,駁回公司的訴訟請求。
公司不服,向廣西高院申請再審。
高院裁定:公司既發放工資又支付生育津貼,系自愿給付,有利于生育女職工身體恢復和新生兒健康成長,符合公序良俗,為應受褒揚的善良之舉,本院予以充分肯定與尊重
高院認為,本案再審的爭議焦點為:公司支付給傅小蘭的生育津貼應否返還。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二條“國家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生育保險等社會保險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傷、失業、生育等情況下依法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的規定,生育津貼是女職工按照國家規定享受產假或者計劃生育手術休假期間獲得的物質幫助。
《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八條“女職工產假期間的生育津貼,對已經參加生育保險的,按照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標準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及《廣西北部灣經濟區生育保險暫行辦法》第十六條的規定,是對生育女職工發放生育津貼的規定,并不涉及工資支付問題。
本案中,在傅小蘭與公司勞動關系存續期間,公司為傅小蘭繳交了生育保險,依法傅小蘭應享受產假期間的生育保險待遇,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將傅小蘭的生育津貼支付給公司后,公司應向傅小蘭支付。
工資是勞動者的勞動報酬,傅小蘭作為勞動者,有權獲得勞動報酬,公司作為用人單位,雖然可以不支付傅小蘭產假期間的工資,但前述規定只是對女職工應享受的生育津貼最低限度的保障性規定,現有法律法規并不禁止用人單位在女職工享受生育津貼的同時又向女職工支付工資,公司向傅小蘭既發放工資又向傅小蘭支付生育津貼,系其自愿給付,并不違反法律規定,其發揮扶助婦幼的社會職能,更有利于生育女職工身體的恢復和新生兒健康成長,符合公序良俗,為應受褒揚的善良之舉,本院予以充分肯定與尊重。
傅小蘭系基于公司自愿給付取得工資與生育津貼,公司沒有證據證明屬于誤發,二審判決認為不構成不當得利正確。公司認為其所發放給傅小蘭的生育津貼屬不當得利,主張返還,沒有事實與法律依據,不予支持。
綜上所述,高院判決維持二審判決。
案號:(2020)桂民再411號(當事人系化名)
來源:勞動法庫,文章僅代表作者觀點,不代表“《人力資源》雜志”立場。
責任編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