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根據公司2022年年度股東大會決議通過的利潤分配方案,公司本次僅進行現金紅利分配,不進行送股和轉增分配,流通股不會發生變化。因此,流通股份變動比例為0。
除權(息)參考價格=(前收盤價格-0.1元/股)÷(1+0)= (前收盤價格-0.1)元/股。
綜上,本次利潤分配除權除息開盤參考價=(前收盤價格-0.1)元/股。
三、相關日期
四、分配實施辦法
1.實施辦法
(1)無限售條件流通股的紅利委托中國結算上海分公司通過其資金清算系統向股權登記日上海證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記在冊并在上海證券交易所各會員辦理了指定交易的股東派發。已辦理指定交易的投資者可于紅利發放日在其指定的證券營業部領取現金紅利,未辦理指定交易的股東紅利暫由中國結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辦理指定交易后再進行派發。
(2)派送紅股或轉增股本的,由中國結算上海分公司根據股權登記日上海證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記在冊股東持股數,按比例直接計入股東賬戶。
2.自行發放對象
WATANABE YOICHI、YAMAGUCHI MASARU、宏天基業有限公司、寧波泰偉鴻投資管理合伙企業(有限合伙)、寧波泰聯欣投資管理合伙企業(有限合伙)所持公司股份的現金紅利由公司自行發放。偉時電子股份有限公司回購專用證券賬戶所持公司股份不參與本次權益分派。
3.扣稅說明
(1)對于持有公司無限售條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東及證券投資基金,根據《關于實施上市公司股息紅利差別化個人所得稅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2]85號)及《關于上市公司股息紅利差別化個人所得稅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5]101號)的有關規定,公司暫不扣繳個人所得稅,每股實際派發現金紅利人民幣0.10元。個人及證券投資基金在股權登記日后轉讓股票時,將按照上述通知有關規定執行差別化個人所得稅,由中國結算上海分公司根據其持股期限計算應納稅額,由證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機構從個人資金賬戶中扣收并劃付中國結算上海分公司,中國結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個工作日內劃付至公司,公司將在收到稅款當月的法定申報期內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
具體實際稅負為:持股期限在1個月以內(含1個月)的,其股息紅利所得全額計入應納稅所得額,實際稅負為20%;持股期限在1個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暫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實際稅負為10%;持股期限超過1年的,其股息紅利所得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
(2)對于持有公司有限售條件流通股個人股東和證券投資基金的現金紅利,根據《關于實施上市公司股息紅利差別化個人所得稅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2]85號)》有關規定,解禁后取得的股息紅利,按該規定計算納稅,持股時間自解禁日起計算;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紅利繼續暫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適用20%的稅率計征個人所得稅。即公司按照10%的稅率代扣代繳所得稅,扣稅后每股實際派發現金紅利為人民幣0.09元。如相關股東認為其取得股息、紅利收入需要享受稅收協定(安排)待遇或其他稅收優惠政策的,可按照規定自行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申請。
(3)對于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QFII”),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中國居民企業向QFII支付股息、紅利、利息代扣代繳企業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47號)的規定,由公司代扣代繳稅率為10%的現金紅利所得稅,扣稅后每股實際發放現金紅利人民幣0.09元。如相關股東認為其取得的股息、紅利收入需要享受任何稅收協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規定在取得股息、紅利后自行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申請。
(4)對于持有公司股票的香港市場投資者(包括企業和個人),其現金紅利將由公司通過中國結算上海分公司按照股票名義持有人賬戶以人民幣派發。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證監會關于滬港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通機制試點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4]81號)執行,公司按照10%的稅率代扣所得稅,稅后每股實際派發現金紅利人民幣0.09元。如相關股東認為其取得的股息、紅利收入需要享受任何稅收協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規定在取得股息、紅利后自行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申請。
(5)對于持有公司股份的其他機構投資者和法人股東,公司將不代扣代繳所得稅,其現金紅利所得稅由其自行繳納,公司每股實際派發現金紅利為人民幣0.10元(含稅)。
五、有關咨詢辦法
關于本次權益分派如有任何疑問,請通過以下聯系方式進行咨詢:
聯系部門:證券投資部
聯系電話:0512-57152590
特此公告。
偉時電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
2023年5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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