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種情形注銷企業法律不認

日期:2023-05-27 12:01:19 作者:fuli 瀏覽: 查看評論 加入收藏

依據以上規定,公司被注銷后出現的債權債務由股東按比例承擔責任。因此,劉玉榮可向公司的股東主張權利。同時,由于劉玉榮是因公司及股東原因導致退休延誤,故公司股東應對劉玉榮延期退休的各項經濟損失予以賠償。

【情形3】未經清算注銷公司,由股東向職工給付經濟賠償及欠薪

安穎于2018年8月6日入職某軟件公司,從事編程崗位工作。2021年3月29日,雙方勞動合同尚未到期,公司即以疫情影響為由單方解除安穎的勞動合同。安穎申請勞動仲裁被駁回后訴至法院,請求判令公司向其給付違法解除勞動關系賠償金48000元、被拖欠工資49860元。法院受理案件后,公司3名股東未經清算程序于2022年1月28日將公司注銷。經審理,法院判決公司3名股東支付安穎經濟賠償金及被拖欠工資共計7萬余元。

【評析】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二)第二十條規定:“公司解散應當在依法清算完畢后,申請辦理注銷登記。公司未經清算即辦理注銷登記,導致公司無法進行清算,債權人主張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東,以及公司的實際控制人對公司債務承擔清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依法予以支持。”

本案中,公司3名股東未經清算程序即在訴訟過程中將公司注銷,企圖逃避法律責任。按上述法律規定,3名股東應當承擔公司債務清償責任。據此,法院判決由3名股東向職工給付違法解除勞動關系賠償金及被拖欠的工資。

【情形4】公司長期停業不清算,股東連帶清償職工工傷待遇

王先利與李洪梁二人合伙經營公司期間,拖欠職工張大平各項工傷賠償款計11萬余元。案件進入執行程序后,公司經營更加不景氣,加上二位股東產生賬目糾紛等原因,公司不得不歇業停產,并導致法院近3年無法執行。由于二位股東因賬目不清至今還在打官司,而官司什么時候能夠結束也是個未知數,所以,張大平很想知道自己下一步該如何維權?

【評析】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變更和追加執行當事人的若干規定》第二條規定:“債務人變更或者追加的范圍除執行依據中指明的債務人外,可以對下列人申請執行,或者在已經開始的執行程序中,申請追加、變更下列人為被執行人:……(六)作為債務人的法人依法被撤銷、注銷、吊銷營業執照或者歇業的,其清算人或者負有清算義務,以及無償占有或者接收其財產的第三人。”

本案中,涉案公司已經停業3年且3年未年檢,而二位股東卻遲遲未依法履行清算義務,其行為構成“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情形。依據上述法律規定,張大平可以申請追加二位股東為被執行人,要求二位股東對工傷賠償款項承擔連帶償還責任。

(本文當事人均為化名)

(楊學友 檢察官 來源:勞動午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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