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讓數據可收益,建立數據產權制度是必要前提

日期:2023-01-26 11:14:49 作者:fuli 瀏覽: 查看評論 加入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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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構建數據基礎制度到地方數據立法,從公共數據分類分級開放指南到數據交易流通規則制定,從數據跨境監管到安全評估審查,從數據安全管理認證到國家標準出臺……2022年以來,與數據關聯的政策文件密集出臺或施行,激活數據要素的潛能,釋放數據要素的價值,賦能實體經濟,推動高質量發展。在歲末年初之際,南都大數據研究院從數據制度、數據產權、數據交易、數據安全等四大關鍵詞角度,研判年度趨勢,帶你觀察數據要素市場化創新發展。

關鍵詞 數據制度·授權運營

作為數據要素市場的重要資源,以授權運營為主要手段的公共數據開展增值性開發利用已成普遍共識。2022年以來,全國至少12個省市數據立法動作頻頻,開啟數據授權運營之路。“授權運營”成為這些政策文件重要關鍵詞。

政策趨勢:數據相關條例密集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四個五年規劃和2035年遠景目標綱要》明確提出,“開展政府數據授權運營試點,鼓勵第三方深化對公共數據的挖掘利用”。2022年12月19日,《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構建數據基礎制度更好發揮數據要素作用的意見》(簡稱“數據二十條”)對外發布,提出建立公共數據、企業數據、個人數據的分類分級確權授權制度,要從20條政策舉措構建數據基礎制度體系。

全國多地2022年以來將數據立法提上日程,動作頻頻,各具特色,全面開啟數據授權運營之路。南都大數據研究院梳理發現,至少12個省市2022年出臺或實施數據相關條例(包括數據條例、大數據發展條例)。例如,上海在全國率先立法提出公共數據授權運營機制,《上海市數據條例》特設“公共數據授權運營”專節,提出要制定公共數據授權運營管理辦法,規范運營主體、過程、運營平臺運營、安全要求;《重慶市數據條例》明確授權運營的公共數據進行加工形成數據產品和服務獲取收益的合法性;《四川省數據條例》要求推進公共數據授權運營,促進數據要素依法有序流通;《浙江省公共數據條例》明確通過簽訂授權運營協議向運營單位授權等等。此外,“數據授權運營”還出現在北京、安徽、廣州等省市的數字經濟行動方案或促進條例中。

模式趨勢:探索國企數據授權運營

隨著各地數據相關條例密集施行,數據授權運營主要方向與具體做法更加明確。中國科學院科技戰略咨詢研究院大數據戰略研究中心、中國軟件評測中心、南都大數據研究院針對公共數據授權運營優秀案例調研發現,北京推出金融公共數據專區授權運營,實現對北京主要融資擔保機構征信服務全覆蓋,七大類公共數據產品與服務以免費居多;山東通過部省協同,聚力共建國家健康醫療大數據北方中心,統籌構建政府與市場相結合運行模式;四川德陽以數據安全與數據要素化工程試點為抓手,在全國率先建立政府授權、國有平臺公司運營、運營收益反哺智慧城市和公共服務的數據運營模式等等。

值得一提的是,2022年8月,廣東佛山順德區探索涵蓋公共數據授權運營、產品價值評估、資產登記確權、流通定價、應用及監管的閉環管理路徑,獲得省政務服務數據管理局頒發的6項公共數據資產登記憑證,推動全省首批公共數據資產“入市”。目前,已經簽發2.8萬張數據資產憑證。

在中國信息通信研究院院長余曉暉看來,“數據二十條”針對公共數據,明確授權運營,按用途加大公共數據供給使用;針對企業數據,強化供給激勵,發揮國有企業帶頭作用,探索國有企業數據授權運營新模式。

關鍵詞 數據交易·擴容合規

越來越多省市籌建數據交易機構或平臺,數據交易隊伍不斷擴充,搶灘新賽道。同時,數據交易合規規則探索如火如荼,從國家層面到地方政府、行業機構,出臺數據交易合規法規體系、推出相關技術標準,提供全方位指引,助力數據交易突破瓶頸,創新規范發展。

爭相入局搶灘數據交易新賽道

2022年11月25日,上海數據交易所揭牌一周年之際,在2022全球數商大會上開啟首屆數據交易節,探索設立數交所國際板。目前,北上廣深四個一線城市均已經成立數據交易所,爭相入局搶灘數據交易新賽道。

作為多個省市推動數字經濟發展、促進數字政府建設的“利器”,數據交易機構被寄予厚望。南都大數據研究院在天眼查平臺“數據交易”作為企業名稱關鍵詞采集數據分析顯示,2022年3月數據交易機構只有36家,截至2023年1月5日已發展到45家,其中有9家注冊資本為1億元,注冊資本最高的是上海數據交易所有限公司8億元。2022年12月26日,廣電運通公告稱擬參與廣州數據交易所有限公司增資,完成后廣州數據交易所注冊資本將由1000萬元增至8億元。

南都大數據研究院了解到,2023年1月3日,上海數據交易所公告稱其在制度體系、系統支持、交易服務等方面均已取得階段性成果,轉入正式運營,開始收取數商服務費及數據產品交易服務費,累計掛牌數據產品超過800個,交易額超過1億元,預計2023年有望達10億元。貴陽大數據交易所作為全國第一家數據交易場所,2021年10月投資重組,截至2022年12月集聚交易主體396家,上架產品502個,交易額達2.2億元,正面向全國招募首席地推官,共建數據生態,探索數據交易新商業模式;深圳數據交易所,截至2022年12月31日交易規模超過12億元,交易場景61個,市場參與主體551家,覆蓋省市超20個,實現數據資源和應用場景精準匹配。

構建數據全流程合規規則體系

當前,數據流通在數據包交易為主、API接口交互數據等基礎之上,全面進入基于安全合規、隱私計算的交易時代,構建完善的數據要素交易合規體系至關重要。“數據二十條”提出要建立合規高效、場內外結合的數據要素流通和交易制度,全文更是16次提到了“合規”。

為搶抓國家推動數據價值化新機遇、培育數據要素市場,多家數據交易機構乘勢而為,結合實踐創新推出數據交易合規規則體系。

上海大數據交易所從“交易前、交易中、交易后”三個層面進行規范,對數據合規評估,通過首發數商體系、首發數據交易配套制度等建設,在為期一年試運營過程中不斷優化交易環節與流程;貴陽大數據交易所創新推出全國首套數據交易規則體系;深圳數據交易所重點圍繞數據流通交易、安全合規應用等引領構建全面、系統數據交易制度規則體系,打造涵蓋《數據安全分級分類規范》等九大技術標準規范,發起數據流轉及交易合規共識計劃,在協會、園區設立企業數據合規服務工作站促進數據合規應用。

關鍵詞 數據安全·監管評估

數據泄露、濫用等數據安全事件頻發,行業、企業不同維度、不同側面的安全合規需求愈發強烈。研究機構統計,目前全國至少出臺191件數據安全相關政策文件,不斷夯實我國網絡與數據安全的法治體系。

數據泄露、濫用等安全事件頻發

據國際數據公司(IDC)預測,2025年全球數據量將高達175ZB(澤字節,簡稱ZB,1澤字節約等于10萬億億字節)。其中,中國數據量增速最為迅猛,預計2025年增至48.6ZB,占全球數據圈的27.8%。中國數據總量正以高于全球平均年增長速度3%的幅度激增,將成為全球最大的數據圈。

一方面是數據量暴增,但另一方面是數據泄露、數據濫用等數據安全事件頻發。《中國政企機構數據安全風險分析報告》提到,2022年1月至10月全球政企機構重大數據安全報道180起,其中數據泄露相關安全事件93起。而針對機構數據外部威脅中,57.4%是為竊取數據,數據破壞問題占全球數據安全事件的23.3%。南都大數據研究院注意到,網信部門依法加大網絡與數據安全、個人信息保護等領域執法力度,同時,加大典型案例曝光力度,如去年銀保監會以“監管標準化數據”存在數據質量違法違規行為等原因,對21家銀行進行大規模處罰。

數據安全評估進入常態化監管階段

《網絡安全法》《數據安全法》《個人信息保護法》“三駕馬車”相繼落地,構成了我國數據安全領域完整的基礎性法律體系,為國家、地方、行業、個人的數據安全保護提供重要法律參考依據。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發布公告,鼓勵網絡運營者通過認證方式規范網絡數據處理活動,加強網絡數據安全保護。

2022年12月1日,深圳發布的首個地方公共數據安全領域標準——《公共數據安全要求》正式施行,在公共數據使用、分級管理等各個環節作出嚴格規范。值得留意的是,2021年開始,全國數據安全相關國家標準發布數量明顯加速,去年“網絡安全”“數據安全”等類別成為發布數量最多的一類。

隨著數據安全形勢愈加復雜,行業企業不同維度、不同側面的安全合規需求也愈發強烈,數據合規與安全評估進入常態化監管階段。2022年9月1日《數據出境安全評估辦法》實施,明確數據出境安全評估的監管主體、評估對象和實施流程等。2023年1月1日起施行《工業和信息化領域數據安全管理辦法(試行)》,重點解決電信領域數據安全“誰來管、管什么、怎么管”的問題,是電信領域數據安全管理頂層制度文件。《網絡數據安全管理條例(征求意見稿)》規定,重要數據處理者需要每年自行或委托數據安全服務機構開展一次數據安全評估,將年度數據安全評估報告提交給網信部門。也就是說,開展數據安全評估,提交年度報告必將成為行業企業的法定義務。

關鍵詞 數據產權·收益分配

數字經濟時代,數據成為越來越關鍵的生產要素,相應地,其在收入分配所占比重必將越來越大。數據產權歸誰所有?數據收益如何分配?

明確數據收益分配兼顧“效率”“公平”

黨的十九屆四中全會提出“由市場評價貢獻、按貢獻決定報酬的機制”,首次明確將數據作為生產要素參與收益分配。2022年12月19日發布的“數據二十條”提出,建立體現效率、促進公平的數據要素收益分配制度,在初次分配階段,按照“誰投入、誰貢獻、誰受益”的原則,推動數據要素收益向數據價值和使用價值創造者合理傾斜,在二次分配、三次分配階段重點關注公共利益和相對弱勢群體。

其實,很多專家學者在研究數據收益分配問題。重慶市原市長黃奇帆曾表示,數據變現最終形成的收益,原始數據生產者與二次加工者都應當享有分配權,認為互聯網平臺應把數據交易收益的20%-30%返還給原始數據生產者。國家信息中心大數據發展部規劃處處長王建冬等專家則提出數據要素參與收入分配的三層次制度進路,即初步構建“三步走”的初次分配、監管激勵相容的第二次分配以及長效運行的第三次分配制度框架體系。南都大數據研究院還梳理發現,廣東正在探索數據要素納入國民經濟核算體系及數據要素收益再分配調節機制。

讓數據可收益需先建立數據產權制度

數據收益分配制度與數據產權制度相輔相成,要讓數據可收益,建立數據產權制度是必要前提。建立并完善數據產權制度,讓數據資產具有可控性,有利于數據要素的流通、使用,實現價值增值,減少數據權益糾紛。“數據二十條”明確推進公共數據、企業數據、個人數據分類分級確權授權使用,建立數據資源持有權、數據加工使用權、數據產品經營權等分置的產權運行機制。

數據顯示,截至2021年我國數字經濟規模已達45.5萬億元,數字經濟在國民經濟中的地位更加穩固、支撐作用更加明顯。但是,數字經濟發展,明確數據權屬關系、依法保護數據安全是保證其健康、安全、可持續發展的前提和基礎。目前,全國多地積極探索數據產權制度。北京、上海、廣州、深圳、貴州、浙江等省市建立數據交易所或者數據確權平臺。“數據二十條”中點名支持浙江等地區和有條件的行業、企業先行先試。南都大數據研究院注意到,廣東提出要打造國內領先的數據權益保護高地,做大做強全省數據要素市場。

2023年1月1日,國家發改委在《求是》撰文指出,要以促進數據開發利用為出發點,肯定數據處理者的勞動價值創造,著重保護數據要素各參與方的投入產出收益,牢固樹立“勞動創造價值”的數據觀。讓數據要素價值惠及更廣大人民群眾,實現數據之上多元利益主體“各得其所”,促進收入分配更合理更有序。同時扶持中小企業“用數賦能”,防止和依法規制資本挾持數據產生的無序擴張和市場壟斷等問題,助力實現“業者有其數、數者有其得”。

采寫:南都記者 袁炯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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