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條 學生及其家長提出申訴時,應當向申訴委員會遞交申訴申請書,并附上學校做出的懲戒或處分決定書(復印件)。申訴書應當載明以下事項:
(一)申訴人的基本情況,包括姓名、班級、學號、家庭住址、聯系方式,以及申訴人的身份證明;
(二)申訴的請求、事實及理由;
(三)提起申訴的日期;
(四)申訴人簽名;
(五)相關證據材料。
第九條 申訴委員會辦公室接到申訴申請后,應當自收到申訴書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對申訴依照下列規定分別做出處理:
(一)申訴符合受理條件的,決定受理,并書面通知申訴人;
(二)申訴不符合受理條件的,決定不予受理,并書面告知申訴人;
(三)申訴條件不齊全或者表述不清楚的,通知申訴人3個工作日內補正,無正當理由逾期不補正或者未按照要求補正的,視為申訴人放棄提出申訴,補正材料所用時間不計入申訴處理期限。
第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一)超過申訴期限的;
(二)提交申訴后,自動撤回申訴的;
(三)已提出過申訴,就同一事實和理由再次提起申訴的;
(四)已就申訴事項提起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行政機關和人民法院已經受理的;
(五)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規以及申訴規定的情形。
第四章 申訴的審查與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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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 申訴委員會應對作出懲戒或處分決定的事實、證據、依據及程序等進行審查。
第十二條 申訴委員會根據實際情況可采取書面審查或舉行聽證會的方式處理申訴,作出申訴復查結論。
第十三條 采取書面審查方式的,申訴委員會應復查懲戒或處分決定的原始材料,對相關當事人進行詢問,并對申訴人提出的新線索予以核實或查證。
第十四條 采取聽證會方式的,申訴委員會應召開聽政會,聽證會按照如下程序進行:
(一)聽證主持人宣布聽證開始及案由;
(二)作出懲戒或處分的經辦人就有關事實和依據進行陳述;
(三)申訴人就事實、理由、證據進行申辯,并可以出示相關證據材料;
(四)雙方就有關證據材料進行質證,向到場的證人發問;
(五)有關當事人作最后陳述;
(六)聽證主持人宣布聽證結束;
(七)申訴人及其他參加人對聽證筆錄核對并簽名后退場;
(八)申訴委員會成員進行討論;
(九)申訴委員會成員投票表決。
第十五條 申訴復查結論必須獲得申訴委員會2/3以上成員的同意方為有效。
第十六條 申訴委員會經審查,應當在受理申訴申請后15個工作日內作出下列復查結論:
(一)原懲戒或處分決定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適用依據正確,程序合法,內容適當的,決定維持;
(二)原懲戒或處分決定的事實、依據、程序等存在不當,予以撤銷或變更。
第十七條 申訴復查結論應當以書面方式作出,加蓋學校公章,并送達申訴人。送達方式可采取下列方式之一:
(一)申訴人本人或代理人本人簽收;
(二)按申訴申請書通訊地址郵寄,通過郵遞方式送達的,以收件人的簽收日期為送達時間。
第十八條 申訴期間,原懲戒或處分決定不停止執行;但如申訴委員會決定暫停執行的,應當暫停執行。
第十九條 申訴人對復查結論有異議的,在接到學校復查決定書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可以向學校主管教育部門申請復核。
第五章 附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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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條 本指引由本校學生申訴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 本規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版權信息
作者丨 李文
盈科律師事務所教育行業高級合伙人,蒲公英教育法治研究中心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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