秉持生態文明理念 促進人與自然和諧共生(堅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會制度)

日期:2023-01-19 11:21:43 作者:fuli 瀏覽: 查看評論 加入收藏

加強外來物種防控、細化野生動物種群調控措施

近年來,諸如外來物種入侵、野生動物損害人身財產安全問題等新聞不時見諸媒體,引起社會關注。野生動物保護法在修訂中對這些社會熱點問題也予以了積極回應。

“新修訂的野生動物保護法明確規定,從境外引進的野生動物物種不得違法放生、丟棄,確需將其放生至野外環境的,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岳仲明介紹,發現來自境外的野生動物對生態系統造成危害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動物保護等有關部門應當采取相應的安全控制措施。

北京林業大學經濟管理學院教授謝屹表示,外來物種危害是全方位的,不僅導致本地物種滅絕、生態系統結構和功能改變、退化以至生態系統服務功能喪失,更嚴重危害到生態安全和生物安全,“應當選擇適合放生地野外生存的當地物種,才能夠實現因‘放’而‘生’。”

此次修法中,還增加了“國務院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加強對放生野生動物活動的規范、引導”等內容。“一些社會公眾放生的出發點是好的,但放生必須尊重自然規律,做到合法有序。”武漢大學環境法研究所所長秦天寶表示,隨意放生野生動物,造成他人人身、財產損害或者危害生態系統的,需要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此次修訂中,對野生動物種群調控措施的細化也成為一大看點。

近年來,隨著我國生態環境持續改善,一些地方野豬等野生動物泛濫成災,危害群眾人身財產安全和農牧生產。“野生動物肇事的問題根源在于野生動物活動區域與當地群眾生產生活區域的空間重疊。”謝屹表示,得益于我國多年持續重視野生動物保護工作,野生動物種群數量持續增長,但作為關鍵棲息地的自然保護地因為面積既定和生態承載力有限,導致了此類問題呈現加劇態勢。

此次修法對野生動物種群調控措施予以細化,其中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根據野生動物及其棲息地調查、監測和評估情況,對種群數量明顯超過環境容量的物種,可以采取遷地保護、獵捕等種群調控措施,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生態安全和農業生產。

“根據新修訂的野生動物保護法,在野生動物危及人身安全的緊急情況下,采取措施造成野生動物損害的,依法不承擔法律責任。”秦天寶表示,修訂后的野生動物保護法,還將中央財政對致害防控的補助范圍由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擴大到其他致害嚴重的陸生野生動物,“因此諸如野豬等野生動物也被納入其中。”

凝聚各方合力

為野生動物保護公益訴訟提供直接法律依據

做好野生動物保護法實施工作需要社會各方面共同努力。近年來,隨著公益訴訟制度在凝聚生態環境保護合力方面作用愈發凸顯,此次修法新增的公益訴訟相關條款,對滿足實踐發展需要和破解制度發展瓶頸是關鍵一步。

“此前,依據環境保護法等法律法規,野生動物保護實際上已經‘隱含’在了公益訴訟適用的范圍之內。”秦天寶表示,此次對野生動物保護法的修改,則明確為檢察機關等開展野生動物保護公益訴訟提供了直接法律依據,這同時也有利于調動相關社會組織開展野生動物保護公益訴訟的積極性。

唐家河國家級自然保護區(以下簡稱唐家河保護區)是大熊貓的重要棲息地,屬2019年1月掛牌成立的大熊貓國家公園岷山片區。2015年以來,四川省青川縣某肉羊養殖場以及村民韓某某等長期在唐家河保護區內違法放牧,破壞了大熊貓及其傘護的野生動植物的生態環境,盡管唐家河保護區管理處針對上述違法行為多次向有關主管部門書面報告,但問題未能得到解決。

2020年5月,青川縣檢察院主動走訪縣內自然保護區時發現該案件線索,以行政公益訴訟立案,督促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履職。同時,檢察機關兼顧自然保護區生態環境保護和養殖戶合法權益,推動黨委政府召開專題會議研究部署養殖戶退出自然保護區補償問題,引導自然保護區原住居民利用現有資源發展鄉村振興產業中的重點項目、有償參與國家公園管理。

“本案是中國大熊貓棲息地保護檢察公益訴訟第一案,彰顯檢察公益訴訟制度在推進國家公園建設中的積極作用。”最高人民檢察院公益訴訟檢察廳廳長胡衛列介紹,自2020年以來,全國檢察機關共立案辦理生物多樣性保護公益訴訟案件2萬余件,既涉及國家保護的陸生、水生野生動植物,也涉及動物棲息地、自然保護區,以及對外來入侵物種的防治和本地重要生物種群的保護等。

“如今公益訴訟條款寫入野生動物保護法,將有助于進一步加強檢察機關與林業和草原、農業農村、生態環境等部門在野生動物保護方面的協作配合,形成公益保護合力。”胡衛列表示,下一步,檢察機關將深入調研野生動物保護領域公益訴訟案件辦理情況、制定相關辦案指引,指導各級檢察機關規范辦理此類公益訴訟案件。

版式設計:蔡華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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