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企改革進入深水區 我們需要什么樣的現代企業制度?

日期:2023-06-16 12:21:05 作者:fuli 瀏覽: 查看評論 加入收藏


人類歷史上第一條投入商業運營的鐵路是修建于1830年的英國從曼徹斯特到利物浦全程35英里的鐵路。不要忘記的是,這條鐵路是在1826年英國國會頒布的《英國鐵路法案》的支持下,同年發行股票,向社會籌集資金完成建設的。正是如此,馬克思在《資本論》中才有了“假如必須等待積累再使某些單個資本增長到能夠修建鐵路的程度,那么恐怕直到今天世界上還沒有鐵路,但是, 通過股份公司集中轉瞬之間就把這件事完成了”的判斷。

那么,我們應該如何概括和總結從荷蘭東印度公司開始不斷建立和完善的現代企業制度的核心邏輯呢?

也許,我們可以用以下三句話來概括總結。第一句話是“由于資本所具有責任承擔能力,股東成為公司治理的權威,集體享有所有者權益”。企業在進行利潤分配時,股東的順序排在所有利益相關者的最后。這體現在會計資產負債表上就是權益的價值等于資產的價值減去負債的價值。為了鼓勵股東在公司不必向其提供 “抵押”和“擔保”、 “往往發生在陌生人之間”和“充滿更多不確定性”情況下投入真金白銀,現代股份公司通過在法律上承認股東集體享有所有者權益的方式確立了股東作為公司治理的權威。股東作為公司治理的權威體現在以下兩個方面。其一是股東大會作為公司最高權力機構,對公司的重大事項以集體表決方式進行最后裁決;其二是董事和管理層作為股東的受托人向股東負有法律上的誠信責任,違反誠信責任的董事和高管將遭受股東發起的集體訴訟。我們看到,股東之所以成為公司治理的權威,不是由于資本與其他生產要素相比稀缺和重要,而是由于股東能夠為可能做出的錯誤決策用投入的真金白銀承擔責任。在這樣的企業制度設計下,當事人發生道德風險的可能性最低。新一輪國企混改強調引入民資背景的戰投,在我看來,一個十分重要的目的是“實化股東的責任”,讓那些真正能夠為做出錯誤決策承擔責任的民資背景的戰投參與決策。

第二句話是“股東委派董事會監督經理人,激勵經理人,緩減由于所有權與經營權分離產生的利益沖突,董事會成為公司治理的核心”。回到荷蘭東印度公司。在當時購買股票從而成為股東的3000多名投資者中既有牧師、律師,又有農場主和作坊主,那如何確保這些投資者按時收回投資,并取得合理回報呢?這3000多名股東選舉了70人組成董事會(其中的“十七紳士”為董事會的代表)代表他們監督公司的運營管理。董事會由于把負責出資的股東與負責經營的管理團隊二者連接起來,由此成為“公司治理的核心”。

由于所有權與經營權的分離,遠離生產經營的股東與具體負責經營的管理團隊不可避免地面臨信息不對稱問題,這使得管理團隊具備發生道德風險行為的條件和能力。此時,讓信息更加對稱,和具有專業知識董事來評估企業績效,監督和激勵經理人在制度設計上顯然要優于外部分散和信息不對稱的股東。但作為股東的受托人,董事無論從提名,績效評估,直到辭退,履職的各項環節反過來受到股東的制約。這些聘請的董事需要向股東負有法律上的誠信責任,違反誠信責任的董事將受到股東的集體訴訟。

第三句話是“在通過董事會監督和激勵經理人,防范經理人道德風險的前提下,鼓勵經理人發揮專業優勢,為股東創造價值”。我們看到以荷蘭東印度公司為代表的現代股份公司的成功恰恰在于通過股東的所有權與經理人經營權的分離帶來了股東風險分擔與經理人職業經營二者之間的專業化分工,實現了效率的提升。因而,一個有效的現代企業制度不是擔心所有權與經營權分離,而是擔心二者分離的不夠,沒有做到專業化分工。當然所有權與經營權分離的前提是形成諸如董事會等制度形成對經理人的制衡與約束,實現所有權與經營權的有效分離。

從荷蘭東印度公司誕生迄今四百年的現代股份公司實踐表明,不斷完善和修正的上述三句話概括的現代企業制度的運行總體是有效的。經濟學家巴特勒曾經說過,現代股份公司是 “近代人類歷史中一項最重要的發明” ,“如果沒有它,連蒸汽機、電力技術發明的重要性也得大打折扣”。如果我們觀察到哪一家股份公司出了問題,那一定是上述三個方面的其中的某一或幾個環節出了問題。

相信很多讀者和我一樣注意到,一段時期以來,包括北大方正、中國海航等在內的中國企業出了問題。簡單地分析表明,這些企業不是由于它們的經營和管理做得不好,而是由于在這些企業中沒有形成好的現代企業制度,它們的治理出了問題。因此,幾年前我曾提出“中國步入公司治理時代”的說法。

鑒于上述現代企業制度在實際運行中的成功,而且被很多成熟市場經濟國家普遍證明有助于實現現代化的事實,今天我們在討論國有企業現代企業制度建立時,也許應該在充分吸收、借鑒和遵循現代企業制度的核心邏輯的基礎上,在法治框架下不斷完善我國國企的現代企業制度,以此來體現現代企業制度所謂的“中國特色”。

圍繞國資普遍存在的所有者缺位和無法有效實現保值增值的問題,未來在企業制度設計上也許可以從以下兩個方面來體現現代企業制度的“中國特色”。

第一,在股東層面,可以考慮借鑒英國私有化過程中的類似做法,對于潛在損害國資股東利益的股東大會議案考慮設置“金股”,“事中”由授權的國有資本投資營運公司代行“一票否決權”。值得強調的是,行使金股一票否決權的前提是我們有足夠的證據表明相關股東大會議案將確實有損國資股東的利益。這樣做的好處是,沒有從根本上損害股東大會作為公司最高權力機構的權威性,是在股東層面針對國資所有者缺位的獨特性,通過在法治框架下引入的。這反過來也意味著,除非相關議案確實有損國資股東的利益,我們完全沒有必要太多插手和干預在專業的董事會監督下職業經理人從增加公司價值角度做出的專業決策,實現所有權與經營權有效分離下的專業化分工帶來的效率提升。

第二,以國資委相關機構作為特別代表,對公司造成國資股東利益的損害“事后”發起集體訴訟,利用法治的力量形成損害國資股東利益行為的威懾。這一建議的提出直接來自2021年康美藥業案的啟發。對于獨董行為的規范,從鄭百文開始,我們的監管以各種監管處罰的方式一直在行動,但獨董履職中十分常見的“在其位不謀其政”的這一頑疾很難從根本上根除。而在康美藥業案發生后,通過特別代表人訴訟制度發起了“中國式集體訴訟”,面對天價民事責任賠償的風險,很多“南郭獨董”紛紛選擇了辭職。

如果說,通過國有資本運行公司在必要時行使金股的一票否決權是“事中”對潛在損害國資股東利益的一種救濟,那么,以國資委相關機構作為特別代表人發起集體訴訟則成為“事后”對潛在損害國資股東利益的一種救濟。二者共同構成了現代企業制度的所謂“中國特色”。其核心目的是在遵循和傳承現代企業制度數百年運行建立的核心邏輯的基礎上,結合國資面臨的所有者缺位等現實問題實事求是地形成所謂的“中國特色”。

檢驗一個具有上述中國特色的現代企業制度是否有效的標準也許是,是否真正有利于幫助我們的國企高效組織和運行,最終類似于19世紀爆發的英國工業革命那樣,幫助中國人民擺脫蒙昧貧窮落后,步入富足平等進步的現代文明。

(本文作者鄭志剛系中國人民大學金融學教授、重陽金融研究院高級研究員。本文轉自6月15日“公司治理的邏輯”微信公眾號。歡迎關注人大重陽新浪微博:@人大重陽 ;微信公眾號:rdcy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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