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談清朝監察制度

日期:2023-06-11 12:18:38 作者:fuli 瀏覽: 查看評論 加入收藏


之后清朝建立,為了重蹈覆轍,順治一再強調不準黨羽斗爭,嚴禁御史、給事中“徇私黨比,摭拾塞責”,明令禁止“風聞奏事”。不過這樣的令法讓漢人士大夫抗議過,皇帝不為所動。

我們都知道隨著清朝的建立,版圖越來越大,到了乾隆年間達到最大值。而清朝的監察院所監察的范圍也只有十八行政,東北地區和蒙古、西藏等地是不受監察的,這些地方采取的體制和內地行省有所不同。

不過雖然他們的彈劾權力沒有了,卻可以監掌司法權,也就是說他們既可以和刑部這些部門共同審理重大案件,也可以說單獨審理一般案件。

雖然他們位卑,但是權重,可以上對在京諸司,下對各省刑名。

監察制度在清代得到了空前的加強,既可以由于它的監督形成了對各級官吏的制約,對提高效率很有用;再者可以糾正冤假錯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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