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業文章丨借調解之帆,揚和美家庭——家事糾紛調解制度研究

日期:2023-06-07 12:09:28 作者:fuli 瀏覽: 查看評論 加入收藏


四、 展望:家事調解制度的發展前景

家事糾紛涉及的案情復雜多樣,當事人的訴訟請求通常表現為訴請解除關系、分割財產以及給付精神撫慰金或撫養撫育費等。正所謂“清官難斷家務事”,家事糾紛通常包含親情、愛情、家庭、倫理和道德等多方面的因素,依法作出的判決也受到多方面因素的影響,常常難以達到兼顧法理和情理,難以同時保障多個利益相關方的權益。隨著“楓橋經驗”的深入影響和多元調解的深入開展,調解制度在化解家事糾紛的實踐中越來越展現出特有的優勢,通過訴訟調解、仲裁調解和人民調解等多元共治化調解方式的聯動,使糾紛解決、權益實現和物質保障等多種訴求能夠在調解中得到兼顧。

一、淺談:家事調解制度的四大優勢

目前,我國法律沒有設置專門的“家事調解機制”,也沒有獨立的“家事法院”等機構,但由于家庭關系的復雜性、特殊性,使得家事案件呈現個別性,調解制度在處理家事糾紛的案件中被得到廣泛應用。湯鳴教授指出:“家事糾紛是以婚姻家庭關系為基礎的紛爭,涉及人身關系和財產關系的調整。”1在調解中,當事人之間呈現出非對抗性及自愿性的關系,調解的過程以合法為必要前提,并充分尊重當事人的意思自治。家事糾紛的性質決定了調解是更具有優勢的爭議解決方式,調解作為非訴訟糾紛解決機制,是我國傳統的化解糾紛的重要方式。隨著社會的發展,人們的法律意識也隨之提高,調解制度在家事案件中有著不可小覷的作用,家事調解讓司法更有溫度。

(一)注重情感與心理的治療

情感與心理的治療在家事調解的過程中,多數情況下是必不可少的。在家事糾紛中,一方當事人常常認為自己是被害人,認為對方是加害人,因此產生復雜和敵對的情緒,模糊真實焦點甚至將客觀事實放大化、夸張化,當事人之間因情感糾結、互動失調,親職能力欠缺,使得緊張的情勢更趨惡化,甚至危及未成年人子女和其他家庭成員的利益。因此,在處理家事糾紛中,除了法律問題需要解決外,相關日常生活所需或身心健康所系的環節也有待調和,否則,即使法律問題得到解決,紛爭的根源仍然懸而不決。由此,家事調解制度與諸如商事調解制度等其他調解方式最大的不同點突出表現在需要情感和心理治療方法的運用或提供情感療愈,組織和幫助調解的人員不僅要有較高的法學素養,其生活經驗和共情能力也要能夠靈活運用。在調解的過程中,程序相對簡便和自由,協商的氛圍也較為輕松,這對于正處于激烈的情感紛爭之中的當事人來說,是較之于嚴肅和嚴格的審判程序而言更佳的選擇。

(二)實現司法資源的合理配置

調解制度具有較高的靈活性、非程式化和公益性,使其較之于訴訟制度程序能夠節約更多的時間管理成本和金錢交易成本。調解的過程可以由當事人自行調解,也可以由律師代理或其他組織機構協助,從這方面來看,調解制度的應用大大減輕了法院的壓力。家事糾紛經過調解,無論調解的結果是否能夠完全化解糾紛,都能夠降低訴訟成本,提高訴訟效率。因此,在家事訴訟中,當事人亦傾向于通過調解來解決問題糾紛。此外,家事案件常需重新處理原有的身份關系和財產關系才能實現糾紛的最終化解,比如離婚糾紛案件中,大部分的案件都需要對是否允許離婚作出判決,還需要對夫妻間的財產作出認定,以及要對子女的監護權、探視權等作出安排。而在這類問題的處理上,影響范圍較大,已不局限于當事人雙方之間,可能會導致案件出現懸而未決的情況。在家事案件中充分應用靈活且高效的調解程序,便能夠克服以上的難題,既能夠緩解當事人的情緒,也能夠靈活運用法律規定、生活經驗及常識等多種方法來尋求使得各利益主體都能得到權益保障的解決方式。

(三)調解制度的自愿原則

在調解的過程中,當事人之間對于爭議的事項是否達成調解協議以及如何達成調解協議是以當事人自愿為前提的,不得違背調解制度的自愿原則。在家事調解中,法官及其他調解員通常采用“情、理、法”相結合的方式,促使當事人冷靜、理性地面對糾紛,緩解和消除對抗情緒,最終達成的協議必須以雙方當事人的自愿為前提。訴訟程序是嚴肅且嚴格的,案件的審理必然是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但在法庭上,受到法庭莊嚴氛圍和嚴格程序的影響下,加之當事人之間的利益對立和情緒激化,容易出現緊張和沖動的情緒,難免會作出不利的選擇。調解是當事人在法官、律師及其他人員的組織下,進行平等、友好且相對自由的協商談話,調解以當事人自治為基本原則,調解程序取決于當事人自我決策的能力,這更有利于當事人達成共贏的協議和作出更加有利的選擇。作為實現訴源治理的一種手段,家事糾紛調解程序為當事人增加了一條權利救濟途徑,有利于促使當事人從情緒對立逐漸走向對話協商,尋找雙方的共同利益,以實現糾紛的和平解決。

(四)調解是友好的糾紛解決方式

在訴訟中,當事人為了獲得勝訴,通常會盡可能地去詰難、攻擊對方,在家事糾紛案件中體現的尤為明顯,由此使得已有的矛盾雪上加霜,當事人之間的情感紛爭越發嚴重,這樣一來將使得解決糾紛更具難度。家事糾紛調解程序中,調解員通過采取面對面或背對背的方式,對當事人進行思想引導和法律詮釋,幫助當事人之間尋找共鳴,從互相合作的角度尋找雙方互讓的交點,更有利于促進糾紛的和平解決。家事糾紛調解通過友好的糾紛解決方式來化解家庭成員間的矛盾糾紛,可以有效避免糾紛進入訴訟程序后,親人之間為了爭奪利益而對簿公堂,也可以避免因一方當事人對判決結果不服,而產生報復心理,造成惡性事件的發生。

二、實踐:家事調解制度的典型適用

我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規定:“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2隨著社會的發展,以家庭關系或者以此為基點引發的家事糾紛成為社會常見糾紛的類型之一。但與其他糾紛不同,家事糾紛其內部涉及多方主體和多種利益,包含血緣、情感與道德等多種因素,其外部牽系著社會的和諧與穩定。我國的家事調解尚未形成完備的制度體系,但調解制度在家事案件中的實踐應用非常廣泛,其化解家事糾紛的效果極佳,已成為當事人、司法機關、律師及其他社會團體和組織處理家事糾紛的第一選擇。

(一)“網戀”時代,更應惜緣

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河南省10起婚姻家庭糾紛典型案例,其中第9個案例為離婚糾紛案。3本案中邵某與薛某在一次網絡聊天時結識,二人通過網絡進行了長期的交流,經過一年多的相知、相愛,終于在2013年9月正式結婚。婚后二人感情尚好,然而由于生活習慣不同,加上當初網絡交流時,彼此對對方家庭成員和性格特點了解并不深入,共同生活后經常產生矛盾、吵架拌嘴。在一次爭吵過程中,薛某與公婆動了手。無奈之下,丈夫邵某以夫妻感情已破裂為由起訴離婚。家庭內部有矛盾與摩擦在所難免,家庭瑣事與生活壓力難免會使人的情緒難以把控,并且本案中原被告是網戀而成的婚事,彼此仍有進一步了解緩和的希望。成就一次完美的婚姻需要男女雙方共同理解忍讓,本案原被告仍有希望將婚姻關系修復重好。為此,在法院的主持下以及雙方律師的調解工作下,雙方達成和解,婚姻關系得以維持,家庭關系得以緩和。近年來隨著信息技術和交通事業的飛速發展,“網戀”、“閃婚”已不再罕見,但隨之而來的大量離婚糾紛,尤其是子女出生后產生家庭矛盾而引發婚姻矛盾的案件呈上升趨勢。然而,家庭生活難免會出現矛盾,因家庭瑣事而發生爭吵便解除婚姻關系,并非明智之舉。對待離婚糾紛案件應當引導當事人互相諒解、共同維護婚姻關系,更應注意給雙方留下緩沖和解的空間。法院和律師在對當事人進行調解工作的過程中,也要強調夫妻雙方在婚姻中要注重多溝通和磨合,增強責任意識,在面臨沖突時多相互體諒和寬容,為維護家庭的和諧共同努力。

(二)情系百姓,保障“失獨”

2019年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繼承糾紛案。4該案中,盧某與徐某婚后于2013年生育女兒盧小某,于2014年離婚。盧某某、汪某是盧某的父母。2016年,盧某意外猝死。徐某因與盧某某、汪某在盧某遺產繼承分割問題上出現分歧,遂作為盧小某的法定代理人向法院提起訴訟。當事人盧某某、汪某年老體弱多病,生活困難,請求在遺產分割中適當多分。二審主審法官關注到,盧某某、汪某是“失獨”老人,面臨著日后生活缺少依靠的困境,因而兩人希望能有一處可居住、能處分的房產,為自己的晚年生活提供一份保障。為同時兼顧未成年人盧小某的合法財產權益和兩位老人的合理訴求,主審法官努力促成雙方調解。經過與當事人的積極溝通,在主審法官的悉心疏導下,各方當事人最終相互諒解,達成了調解協議,調解協議達成后,雙方當事人均分別及時按約履行,本案糾紛最終得到了圓滿解決。二審主審法官認為,在兼顧保護被繼承人未成年子女繼承權的同時,對“失獨”老年繼承人為保障自身晚年生活而在遺產分割方法上提出的合理主張,可予以充分尊重,并將此作為開展調解工作的出發點。本案中,二審法官以其細心、周到、公正的工作態度和司法為民的職業情懷既保障了未成年子女的合法財產權益,又兼顧了失獨老人的合理訴求,實現了當事人雙贏的結果。案件結束后,當事人向主審法官贈送“一心一意為群眾 情系百姓暖民心”的錦旗,表達了衷心的感謝與敬意。本案的調解工作終于得到了圓滿的結局,繼承人之間也握手言和,紛紛表示對主審法官的感謝。用一紙判決劃分房屋份額簡單結案,并不一定能徹底解決當事人的實際問題,而通過調解工作,最終不僅保障了未成年子女的合法財產權益,又兼顧了老人的合理訴求,圓滿地化解了當事人之間的矛盾,使得當事人在獲得物質權益保障的同時,緩和了家庭關系,得以和睦相處。根據民法典的相關規定,繼承人應當本著互諒互讓、和睦團結的精神,協商處理繼承問題,通過調解工作,更能夠從根源上解決矛盾糾紛,從本質上化解紛爭,使得原本紛爭不斷的家庭能夠言歸于好,和睦相處。

(三)“金”“費”相遇,調解維權

2023年,四川省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發布8起婦女婚姻家庭權益保護典型案例,其中第2個案例中5,當事人張某與楊某登記結婚并育有一子,后楊某被診斷患有較嚴重的腎病,需要長期治療。在得知妻子的病情后,張某某便離家,不再承擔家庭義務,也不支付婚生子扶養費,先后四次向法院起訴要求與楊某解除婚姻關系。經過調解,張某與楊某就離婚事宜、婚生子撫養事宜以及執行款項達成離婚協議,張某一次性支付楊某離婚經濟幫助金、扶養費以及婚生子的撫養費,共計10萬余元。根據我國《民法典》第1090條的規定:“離婚時,如果一方生活困難,有負擔能力的另一方應當給予適當幫助。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本案中女方在婚后患有重疾,無法工作、長期醫療,還要照顧未成年子女,而男方在得知妻子患病后,既未盡到夫妻間扶養義務,甚至為逃避扶養義務多次起訴離婚,有違夫妻相互扶持、尊重、關愛的家庭道德文明觀,更是違反法定義務。在充分考慮雙方感情狀況后,法院邀請當地婦聯工作人員對雙方進行心理疏導和勸導,讓女方意識到婦聯、法院會充分保障其合法權益,并引導和教育男方在此前未盡到夫妻扶養義務情況下,更應當對因罹患重疾導致生活困難的女方以經濟幫助,最終促成雙方達成調解協議。本案通過調解促成男方自愿給付因患病導致生活困難的女方離婚經濟幫助金充分體現了調解制度的重要意義,本案雖為離婚糾紛,但實質上涉及扶養費、子女撫養費以及離婚經濟幫助金等多方面因素,采取調解的方式解決該糾紛,使女方和未成年子女的權益都得到充分的保障。

從一方面來說,家和萬事興,維護婚姻家庭關系的穩定也是司法的基本價值取向,俗話說“一日夫妻百日恩”,許多家事糾紛緣起于一個小小的矛盾或者誤會,多年的親情紐帶仍是可以化解矛盾糾紛的強大力量,通過訴訟調解、仲裁調解和人民調解等方式變能夠化解家庭矛盾,通過法律詮釋、情緒調理和多方斡旋等方式解決爭議和糾紛,幫助當事人從根源上化解矛盾應當是我們努力的方向;從另一方面而言,若家庭矛盾非常嚴重,如負有監護或扶養義務者自始未盡其義務、夫妻感情破裂、出現違背道德和倫理的行為或者家庭暴力行為等,親情關系已嚴重受到破壞,此時當事人將糾紛訴至法院更多的是希望實現物質權益及對未成年子女權益的保障,判決是否準予離婚等關系的解除通常不是當事人的最終訴求,同時,由于長期的共同生活,當事人之間大部分的財務收支都已共同化,要計算和衡量出確定的金錢給付義務也常常頗具難度,而調解具有低成本和高效率的天然優勢,通常是更有利于當事人化解家事糾紛和保障物質權益的選擇。

三、探索:家事調解制度的域外規定

家事案件的特點決定了調解制度是處理家事糾紛的首要選擇。放眼世界,許多國家都已將調解制度應用于處理家事案件中:

(一)“協和精神”——日本的家事調停制度

隨著日本“協和精神”的深入發展,1939年日本裁判所制定了《人事調停法》,將“協和精神”運用于處理家事糾紛的案件中。特別的是,人事調停委員會被訓示“盡量不考慮法律進行調停,家事調停不應考慮法律,而應本著門外漢之圓滿主義常識來處理”6,但這一觀點隨著《人事調停法》被廢除而不再成為指導理念,取而代之的《家事審判法》認為,以訴訟的形式來解決家庭糾紛不利于維持自古以來的良好風俗,應當以道義為本、溫情為懷的精神,圓滿地化解家事糾紛。日本的家事調停程序便在這一基礎上發展起來,其目的不僅是解決和緩和家庭糾紛,更是為了積極地維持美滿幸福的家庭。日本的《家事審判法》規定,對屬家事調停的,當事人在起訴前須向人民法院申請調解。換言之,如果家事爭端的一方在訴訟前不進行調解,地方法院應首先將案件提交家事法庭調解。7由此可見,家庭關系和諧是日本家事立法追求的首要目標。在東方國家的傳統文化當中,調解一直被作為家庭矛盾、家庭糾紛的重要以及主要的解紛方式。

(二)“和解前置”——德國的訴前強制和解

1877年德國的民事訴訟法第570條規定:“離婚之訴與同居之訴,審判長必須按下列規定試行和解后,才可指定言詞辯論的期日:……”即離婚訴訟必須首先進行和解,致力于在前置的和解程序中化解當事人之間的矛盾,促進當事人維護婚姻及家庭關系。將家事糾紛等部分案件引入法院外的強制訴前調停程序,并且規定起訴狀應包括起訴之前是否嘗試進行過調解或者其他法院外非訴糾紛解決途徑,律師是否向當事人闡釋其他非訴糾紛解決途徑,以立法的形式鼓勵民眾選擇非訴訟程序解決糾紛,把促成當事人之間恢復感情、消除對立、實現和解作為糾紛解決的根本目標和價值取向。

(三)“感情治療”——美國的家事調解理念

1939年,美國加利福尼亞州設立了調解法院,采用調解作為替代審判程序的手段。在家事案件的調解中,許多調解人員具有心理學方面的素養,遂將“治療理念”注入家事調解制度中。調解人員引導當事人正面認識糾紛,剖析矛盾的根源,注重化解感情爭點,采用“感情治療”的方式在根源上處理糾紛,并致力于鼓勵當事人維持婚姻或其他家庭關系。此外,在美國的家事調解制度規范中,對家事調解員作出了一系列準則性的要求——家事調解員應協助當事人決定如何讓孩子的利益最大化、應協助當事人形成撫養方案,以保護他們和子女的人身安全和心理健康等。由此可見,美國對于家事案件糾紛不僅規定了將調解作為糾紛解決方式之一,還對調解作出了有效性的要求,設置家事調解實務準則作為家事調解員的行為指引,這也讓當事人對調解效果具有可預期性,提升了公眾通過調解方式解決家事糾紛的信心。

(四)“調解維權”——韓國的離婚指導會議

韓國設置了專門的家庭法院處理離婚等家事案件。在韓國,夫妻雙方一旦決定協議離婚,需要共同向法院進行離婚意思確認,并提交確認申請書,由法院召開離婚指導會,并且參加該會議是雙方的義務。8離婚指導會議指導并督促當事人雙方達成調解協議,并致力于使得該調解協議合理有效,避免子女利益被協議排除在外,促使當事人對關乎子女利益的重要問題達成統一的意見。韓國的離婚指導會議制度使公權力的強制性滲透到調解程序之中,使得調解在化解家事糾紛中的作用得到了更大的體現。

四、展望:家事調解制度的發展前景

習近平總書記強調:“我國國情決定了我們不能成為訴訟大國,法制建設既要抓末端、治已病,更要抓前端、治未病。”9調解作為家事糾紛的解決機制,具有自身的優越性,但目前我國調解制度的優先性僅在離婚案件中得以實現,除訴訟離婚外,其他家事糾紛是否先行調解的彈性空間很大,10家事調解的現實運作仍存在桎梏。家事調解符合現代婚姻家庭法的發展方向,應當在認識我國制度建設現狀與實施動態的基礎上,發展并建立健全家事調解制度。

我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條規定:“家庭應當樹立優良家風,弘揚家庭美德,重視家庭文明建設。夫妻應當互相忠實,互相尊重,互相關愛;家庭成員應當敬老愛幼,互相幫助,維護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關系。”將“優良家風”以立法形式加以規定,體現了我國對婚姻家庭的重視,對道德倫理規則的尊重,有利于培養良好的家教家風。

成功的家事調解是一場雙向奔赴,是各方協同合力的結果,家事調解不僅僅關注于解決案件糾紛本身,對當事人關系的修復、家庭關系的穩定以及和諧社會的建設都具有重要的影響。參與家事糾紛的調解,不僅需要具備法學知識,還要有豐富的心理學、社會學的知識儲備和生活經驗,除了耐心細致,還要有百折不撓的精神和堅守法律的底線,以面對各種不同的案情。

家事調解在個案中的價值導向即是以家庭大局為重,兼顧個人利益的平衡,家事調解的水平事關家庭關系的和諧穩定和社會發展的大局,我們要堅持社會主義法治理念,堅持服務大局的使命擔當,以更飽滿的熱情、更昂揚的斗志、更充足的干勁處理家事糾紛,借調解之帆,揚和美家庭。

腳注:

1、湯鳴:《家事糾紛法院調解實證研究》,載《當代法學》2016年第1期,第140頁。

2、《民法典》第1079條

3、邵某甲訴薛某某離婚糾紛案,河南省鄭州市惠濟區人民法院(2015)惠少民初字第105號民事判決書。

4、2019年7月27日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發布8起未成年人家事糾紛典型案例之八:盧某某、汪某上訴法定繼承糾紛案。

5、2023年3月6日四川省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發布8起婦女婚姻家庭權益保護典型案例之二:張某某與楊某某離婚糾紛案——給予生活困難婦女離婚經濟幫助案。

6、張曉茹:《家事裁判制度研究》,中國政法大學2004年博士學位論文。

7、廖永安、胡仕浩:《新時代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載《新時代調解研究文叢》2019年第8期,第368頁。

8、溫姝菀:《家事調解中子女利益之保護》,載《現代交際》2020年第13期,第82頁。

9、習近平:《堅定不移走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道路,為全面建設社會主義現代化國家提供有力法治保障》,載《求是》2021年第5期,第13頁。

10、湯鳴:《家事糾紛法院調解實證研究》,載《當代法學》2016年,第140-148頁。

律師簡介

付娜律師

北京市京師(上海)律師事務所權益合伙人、品牌工作委員會主任、婚姻家事法律事務部主任;涉外案件指導委員會副主任;全國中小企業協會調解中心調解員、上海第二中級人民法院特邀調解員;中國行為法學會培訓中心專家智庫委員、客座教授,中國行為法學會資產管理研究院研究員、專家委員會委員;擁有國家一級人力資源管理師、國際人力資源管理師、高級私人財富管理師(SPWM)、投融資經理人、中科院心理咨詢師。

付娜律師擁有法學及商科雙背景,畢業于南京大學法學專業、英國格林多大學工商管理專業、UBA經濟與法學博士(在讀);在從事法律服務工作之前,曾親自籌建或參與過多家企業的管理工作,在公司治理、股權設計、股權激勵、投融資并購、勞動關系、合規管理等領域積累了豐富執業經驗,尤其擅長非訴談判調解,在企業商務談判中表現尤為突出。

付娜律師的服務范圍主要包括婚姻家事、商事等民商事案件的訴訟和非訟服務,曾主辦或合辦過眾多疑難雜訴訟民商事案件,能夠很好地結合訴訟實務與當事人需求設計全方位訴訟方案;同時,深諳民商事糾紛調解之道,在與當事人溝通時能夠快速抓住對方心理要害,處理棘手案件的能力和調解成功率高達95%,深受委托人信賴與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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