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在當時的工作并非真正意義上的國家審計。在當時,由幾個部門共同負責審計審查。御史臺是層級最高的監察機構,從事專門的監督工作,“御史臺掌糾察官邪,肅正綱紀”。
太常寺負責管理國家倉庫,主要以機構內部審查為主,并不是監察機構,也沒有任何國家審查的性質;但是太常寺下轄的審計司,卻是中國歷史上第一次將審計作為機構的稱謂。
(二)審計制度的發展
宋朝審計制度的發展呈現鮮明的階段性特征。
第一個階段從公元960年到公元1068年為止,在這一期間,在皇帝和宰相的共同努力下,以中央集權為基礎,初步建立起了一套針對財政系統的內部審計方法。
第二階段從公元1069年到公元1127年,此時北宋已經到了中后期,重文抑武的弊端已經初步顯露,積貧積弱的局面,冗員冗兵的問題成為困擾統治者的老大難問題。一直到北宋末年,宋朝的審計制度依然在不斷變化中,呈現螺旋式的上升形態。
第三階段是南宋建立之后,經濟中心從汴京轉到臨安,逐步南移,審計權力也由多方分散轉變為一體集中,原本負責內部審計的審計院與磨勘司登上了歷史舞臺。
二、審計制度的演變北宋時期的審計機構與被審計機構是平級,同屬于一個大單位總管之下,這也就造成了結黨營私,貪污受賄的情況發生。
到了南宋初年,戶部設立了審計院,名義上將審計的權力集中到了一處,但并沒有真正發揮監督作用。但是審計的發展演變至與今日相近,還需要三個階段的逐步發展。
(一)審計權高度集中階段
宋朝建立以后,對于原本后周的權力架構,從中央到地方都進行了深入調整。為了分割宰相手中的權力,宋朝開創之初就設立了樞密院來分割軍權,同時設立三司來分割財政權,力求使宰相的權力無法威脅到帝王。
而在地方,則細化了各個官職的權力內容,分離了地方長官的權力,力求做到事務與官員綁定,分散地方權力帶來的弊端就是困擾了宋朝百余年的冗官問題。
到第二階段之前,宋朝的審計制度還是以沿襲唐朝的為主,但是設立了特殊的職位進行內部審核,通過對地方申報上來的出納賬籍開展勾考稽核等工作,通過檢查錯漏和異常,確保收支合理。
(二)審計事務和內容極大豐富階段
在宋神宗時期,宋朝開始對審計體系進行一定的調整,大致體現在了三個方面。
第一方面通過恢復了比部及其職能,實現了財審分離,將各個審計機構的職能進行了融合,使其能夠更好的適應審計工作。
第二方面,建立了中國歷史上首個名副其實的審計機構,即“審計司”,負責專門審計太府寺內的財務出納問題。
第三方面,改革了軍隊內部的審計機構,讓不同的審計組織實現了權責交叉和職責重疊,在彼此牽制的過程中互相協助,以確保審計工作的獨立性和審計結果的客觀性。
(三)審計體制不斷健全階段
在宋神宗的變法失敗之后,審計制度卻沒有被更改回去,相反的反而進行了更加深入的演變進化。最終,部門審計部門相繼合并簡化,逐步實現單部門負責多地域多機構的審計工作。
“合馬、步軍兩院為一,置兩專勾司分勾百官、諸軍請受”。到了南宋建炎元年,諸軍諸司專勾司為避諱改成了審計院,中國古代審計史上首個國家層面上專門從事審計工作、以“審計”命名的審計機構就此出現。
它與別的內部審計機構明確分工,彼此配合,對南宋財政經濟的發展、費用支出的控制和監督都起到了重要作用。
三、針對審計制度的評價(一)審計工作以內部審計為主
北宋時期設立的審計機構,主要的工作內容是以審計本機構同級的組織內機構,而南宋時期設立的審計機構從實際上看并沒有真正發揮監督作用。
從現有角度來看,審計機構并沒有做到推動經濟社會的發展和升級,并沒有完全做好本職工作。
(二)審計效果與審計機構設置直接相關
在宋朝之前,審計機構往往由檢查機構兼任,“監察御史掌分察六曹及百司之事,糾其謬誤,大事則奏劾,小事則舉正。”這也就導致了一旦檢查機構出現漏洞,那么犯罪者極有可能逍遙法外。
而宋朝廢除了財審合一的制度,以財審分立制度取而代之,將戶部的審計職權劃分到了刑部所屬的比部,提升了審計工作的獨立性和專門性。
因此,擴大審計范圍,讓審計機構能夠獨立自主地行使其審計職權,分類指導,監督控制,從而達到有效審計的目的
(三)審計效果提升需理論研究與實踐支撐
實踐是檢驗真理的唯一標準,宋朝的審計在本質上已經具有了國家審計的雛形,在很大程度上反映出了中國審計史具有國家審計的傳統色彩。
而我們在對中國的審計制度進行研究時,更要注意本土特色和社會實際,才能構建起高效的審計制度。
南宋審計制度的確立,一方面,它反映了中國古代審計制度的演變軌跡與演化規律,展示了審計制度產生的最初形態。
另一方面,揭示審計制度自創立以來歷史中取得的經驗和教訓,為現代社會審計工作的開展提供更多有價值的參照,起到了重要的對照組作用。
參考文獻
李燾《續資治通鑒長編》
劉夢妍《我國宋代審計監察體系概述》
郝云松《關于國家審計歷史的幾點思考》
肖建新《論宋代“審計”的法制內涵》
方 寶 璋《試評宋代審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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