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確垃圾分類第一責任人!重慶將實行生活垃圾管理責任人制度

日期:2023-06-05 12:24:02 作者:fuli 瀏覽: 查看評論 加入收藏


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將生活垃圾管理納入基層社會治理工作,加強組織協調和指導。

物業服務企業是住宅小區的“第一責任人”

《制度》提出,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組織的辦公場所,其單位委托物業服務企業實施物業管理的,物業服務企業為管理責任人;單位自行管理的,單位為管理責任人。

住宅小區由業主委托物業服務企業實施物業管理的,物業服務企業為管理責任人。

道路、廣場、公園、公共綠地、公共水域等公共場所,其管理部門委托服務單位管理的,服務單位為管理責任人;管理部門自行管理的,管理部門為管理責任人。

機場、客運站、軌道交通站點以及旅游、文化、體育、娛樂、商業等公共場所,其經營管理單位委托的物業服務企業實施物業管理的,物業服務企業為管理責任人;經營管理單位自行管理的,經營管理單位為管理責任人。

按照前述規定無法確定管理責任人的,由所在地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確定管理責任人并向責任區域公示。

物業服務企業履責情況納入信用管理體系

《制度》要求,生活垃圾管理責任人應當建立并落實生活垃圾分類投放制度、分類收運制度、公示制度、分類巡查制度、管理臺賬制度等,并開展生活垃圾分類知識宣傳普及,引導、監督單位和個人實施生活垃圾分類。

住宅小區應按照“一小區一策”的原則,開展住宅小區入戶指導,引導居民提高廚余垃圾精準投放質量,單獨投放有害垃圾,鼓勵出售可回收物。

《制度》還提出,要形成常態化桶邊指導機制,在生活垃圾投放高峰期,安排督導員或垃圾分類指導員在集中投放點開展桶邊值守。

管理責任人發現生活垃圾投放不符合分類要求的,有權要求投放人改正;投放人拒不改正的,管理責任人應當向城市管理主管部門報告。城市管理主管部門依據《重慶市生活垃圾管理條例》有關規定,開展常態化監督和執法,依法責令整改和實施行政處罰。

《制度》明確,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轄區內管理責任人履職情況的監督。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負責對物業企業落實生活垃圾管理責任人制度情況的監管,將其履責情況納入物業服務企業信用管理體系。

各區縣城市管理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生活垃圾分類的普法宣傳和執法工作,引導管理責任人依法履行生活垃圾分類職責。

上游新聞記者 劉波

編輯:周芝逸

責編:鄭亞嵐

審核:宋巖

責任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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