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最嚴格制度最嚴密法治維護海洋生態環境

日期:2023-06-09 12:08:56 作者:fuli 瀏覽: 查看評論 加入收藏


最高法環境資源審判庭副庭長李相波介紹說,2018年至2022年,人民法院共依法審結涉海砂刑事案件近800件,判處罪犯1700余人;針對涉海砂刑事案件特點,加大罰金刑適用力度,對判決有罪的被告人絕大多數都依法并處或者單處了罰金,判處罰金數額總計近2億元。

專項行動確定五項重點任務

據了解,最高檢、公安部和中國海警局決定自5月20日起至11月20日,聯合開展打擊整治盜采海砂違法犯罪專項行動。對此,劉德軍透露,此次專項行動聚焦重點海域、重要目標、關鍵場所,全時段管控、全區域覆蓋、全鏈條打擊,重點突出五項任務——

加強海陸日常巡查監管。對盜采海砂高發區域、海砂運輸重要航道、入江入河通道加大巡航檢查力度,嚴密沿海港(岙)口、碼頭、重點岸線巡邏防控,及時發現盜采海砂違法犯罪線索和苗頭隱患。

強化重點對象和環節排查。會同相關主管部門全面采集船舶修造企業、海砂供應相關企業、采運砂船舶、碼頭、砂場和重點人員情況信息,積極發動群眾舉報違法犯罪線索。

嚴厲打擊盜采海砂犯罪行為。充分發揮合成作戰優勢,按照“全環節、全要素、全鏈條”偵辦要求,強化對盜采海砂犯罪及其下游犯罪、關聯犯罪的有效打擊。

推動涉砂船舶綜合整治。加強與相關行業主管部門對接,全面清理整治“三無”采砂船和“隱形”采砂船,及時向相關主管部門通報監管漏洞和問題線索。

嚴密海砂開采和疏浚項目監管。會同發展改革、自然資源、生態環境等部門加強海砂開采、港口建設、航道疏浚等項目全過程監管。

“中國海警局將密切與公安機關、檢察機關等協作配合,堅持信息共享,強化行刑銜接,注重宣傳教育,嚴格依法辦案,確保行動取得實實在在的效果。”劉德軍表示。

破解檢察機關辦案四大疑難問題

近年來,由于海上犯罪的特殊性,如海上犯罪現場易破壞、證據易毀棄等,導致一線辦案部門在辦理涉海砂刑事案件時面臨法律適用標準不統一、取證難度大、打擊效果欠佳等現實難題,亟須有針對性加以解決。正基于此,《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中國海警局依法打擊涉海砂違法犯罪座談會紀要》(下稱《紀要》)適時發布。

最高檢法律政策研究室主任高景峰介紹說,《紀要》突出問題導向,回應實踐需求,重點明確了四方面檢察機關辦案實踐中遇到的疑難問題——

解決涉海砂犯罪罪名適用不統一的問題。《紀要》基于共同犯罪一般原理,綜合是否存在事前通謀、事中共同犯罪故意等因素,明確了對涉海砂犯罪分別以非法采礦罪或者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定性處理的具體情形。

解決涉海砂犯罪主觀故意認定難的問題。《紀要》在總結實踐經驗的基礎上明確,判斷行為人是否具有犯罪故意,應當依據其任職情況、職業經歷、專業背景、培訓經歷、本人因同類行為受到行政處罰或者刑事追究情況等證據,進行綜合分析判斷。

解決上下游犯罪罪刑不相適應的問題。《紀要》根據相關司法解釋,進一步明確對非法運輸、收購、代為銷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飾、隱瞞非法采挖的海砂及其產生收益的行為,以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定性處理的具體規則。

解決勞務人員責任認定難的問題。《紀要》進一步明確了“高額固定工資”的判斷標準和不適用“一般不以犯罪論處”的具體情形,準確界定勞務人員的刑事責任,切實做到不枉不縱。

“檢察機關將會同有關部門,依法嚴懲涉海砂違法犯罪,加強全鏈條打擊、一體化防治,堅決斬斷伸向海洋的‘采砂黑手’,用最嚴格制度、最嚴密法治筑牢維護海洋生態環境和海砂資源安全屏障,高質效辦好每一個案件,讓以身試法者承擔重罰,用‘檢察藍’傾心守護碧海金砂。”最高檢新聞發言人李雪慧表示。

全面、準確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

“寬嚴相濟刑事政策是我國的基本刑事政策,《紀要》中許多條文內容都體現了這一政策精神。”李相波介紹說,《紀要》確立了“用最嚴格制度、最嚴密法治”“依法加大對涉海砂違法犯罪的懲治力度”的總基調。

據了解,《紀要》第3條,規定了可以推定過駁和運輸海砂的船主或者船長具有犯罪故意的若干情形,有利于解決當前執法司法實踐中由于主觀明知認定難,導致部分違法犯罪分子逃脫打擊的難題。《紀要》第10條,規定了非法采挖的海砂在不同環節銷贓,非法采挖、運輸、保管等過程中產生的成本支出,在銷贓數額中不予扣除。“這些都體現了‘寬嚴相濟’中‘嚴’的方面。”

“對涉海砂違法犯罪的總體原則和政策是依法從嚴懲治,但這并不意味著對涉海砂違法犯罪一律從嚴,仍然強調應當區分情況,體現寬嚴相濟。”李相波舉例說,《紀要》第7條規定,以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定罪處罰的,應當注意與上游非法采礦犯罪保持量刑均衡。對于不同環節的涉案人員,應當在整個犯罪鏈條中全面甄別和評估其作用大小,準確定性,科學量刑,確保罪責刑相適應。

實踐中,行為人實施盜采海砂犯罪往往使用價值較高的采砂船、運砂船等大型工具,有時其價值明顯大于盜采的海砂價值,且屬于老百姓口中的“生計船”。對這些涉案船舶,需要依法審慎處置。《紀要》規定了“一般不予沒收”,體現了從寬標準,也有利于更好地化解社會矛盾。

以強化監督協作提升辦案質效

“檢察機關與海警機構建立的偵查監督與協作配合機制,源于實踐、依據法律、回饋實踐。”針對此次發布的《最高人民檢察院、中國海警局關于健全完善偵查監督與協作配合機制的指導意見》(下稱《指導意見》),高景峰如是說。

高景峰介紹了《指導意見》的多個特色規定:一是機構建設靈活。充分考慮海警機構辦案數量與檢察機關人員編制,明確各地可以結合本地實際設置偵查監督與協作配合辦公室,采用專職常駐、輪值常駐、定期當值等不同模式。二是突出監督重點。在立案監督中,重點監督群眾反映強烈、影響社會和諧穩定以及涉嫌違法插手經濟糾紛、謀取非法利益的案件;在偵查活動監督中,重點監督非法取證、違法采取強制措施或者強制措施法定期限屆滿不予釋放、解除、變更,以及違法查封、扣押、凍結、處置涉案財物的情形。三是深化行刑銜接監督。《指導意見》將治安管理處罰案件行刑銜接情況納入了刑事立案監督范疇,既有助于提升辦案質效,也有助于從根本上解決“以行代罰”“不刑不罰”現象。四是厘清立案監督、撤案監督與掛案監督之間的關系。其中,對于違法行為及時查處、不枉不縱是刑事司法的基本立場,掛案監督不意味著放任犯罪,消極等待辦案期限屆滿,也不意味著一經監督就一律撤案,撤銷案件必須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6條的規定。

檢察機關在貫徹落實好《指導意見》時應當注意哪些環節?高景峰特別表示,要充分尊重偵查規律與司法實踐,不得干預海警機構偵查人員依法辦案,不得干擾和妨礙偵查活動正常進行;人民檢察院、海警機構應當依法履職,相互配合、相互制約;聚焦主責主業,共同提升案件質效,推動構建以證據為核心的刑事指控體系,充分體現“在辦案中監督、在監督中辦案”。

“下一步,最高檢將與最高法、中國海警局一道,抓好兩個文件的落實,依法嚴厲打擊整治盜采海砂違法犯罪活動,協力推進海上執法司法工作高質量發展,為維護海上安全穩定、保障海洋生態安全、推動海洋經濟高質量發展和海洋生態文明建設提供法治支撐。”萬春表示。

(來源:檢察日報·要聞版 作者:徐日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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