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流動人口居住登記入戶。在鄭州市中心城區居住生活(含租賃)的外地市人員(以鄭州市流動人口信息平臺登記信息為準),不受居住年限的限制,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和父母,可以在鄭州市中心城區申請登記城鎮居民戶口。16周歲以下人員須隨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監護人申請遷入。
(三)直系親屬投靠入戶。申請人在鄭州市中心城區有常住戶口,經戶主同意,可申請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和父母的戶口遷入。
(四)人才引進入戶。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引進人才入戶,往屆高校畢業生、技術工人、職業院校畢業生入戶,應屆中專以上學歷畢業生入戶,留學歸國人員入戶,準予其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和父母的戶口遷入。
(五)購房入戶。在鄭州市中心城區購買住房的人員,可申請房主及其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和父母的戶口遷入。
(六)工作調動入戶。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調入鄭州市中心城區工作的,可申請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和父母的戶口遷入。
(七)投資納稅入戶。在鄭州市中心城區投資、經商、辦企業的外地公民,連續經營3年以上,每年納稅金額達到3萬元以上的,或一年納稅達到10萬元以上的,可申請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和父母的戶口遷入;外商投資企業按其實際投入外資額,每10萬美元可遷入1名管理生產骨干。
(八)遷入城鎮的農村籍退伍轉業軍人入戶。參軍前戶口在農村的退伍轉業軍人,可根據本人意愿申請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和父母的戶口遷入。
(九)成建制遷移人員入戶。外地企業成建制遷入鄭州市的職工,經市政府批準,準予遷入。
(十)高校招生入戶。戶口住址在省市外學生被鄭州市高校錄取后,可將戶口遷至高校所在地學校集體戶口。
為進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持續開展“減證便民”,實行戶籍管理領域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
(一)外地市戶籍人員符合我市落戶條件,申請辦理遷移戶口業務過程中,能夠通過數據共享、電子證照調用等方式實現對政府部門核發的居住證、租賃房屋合同、繳納社會保險金證明、學歷證書等證件(明)材料予以確認的,由申請人現場簽署《戶籍管理證明事項告知承諾書》,可不再提供以上證明材料。政府公共數據共享平臺無法提取的,申請人仍需提交紙質材料。
(二)對以經常居住地登記戶口的落戶方式,不需提供證明材料,由申請人現場簽署《戶籍管理證明事項告知承諾書》,公安機關可免予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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