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臨技術轉讓規則繁雜且逐漸政治化的態勢,我國應當從國際及國內兩個方面出發完善技術轉讓規則。一要積極參與國際知識產權治理,以人類命運共同體理念為指導緩解知識產權國際保護中貿易保護主義、單邊主義等思想的負面影響,并引領國際知識產權保護規則向更加公平、合理的方向發展。二要進一步提升我國技術轉讓規則的銜接度。技術轉讓較難從技術創造、管理、實施、使用等系列流程中完全剝離,因此制定專門的技術轉讓法在現階段缺乏必要性及可行性。完善技術轉讓規則應當在維持當前立法體例的基礎上,進一步協調、銜接、改進已有規則。一方面,應當維持現有的立法格局,即基礎性規則規定于憲法、民法典,知識產權客體保護規則規定于專利法、著作權法、商標法、反不正當競爭法、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植物新品種保護條例、集成電路布圖設計保護條例,具體轉讓規則規定于知識產權各部門法以及對外貿易法、技術進出口管理條例、外商投資法。另一方面,應當統一“技術”“轉讓”等重要概念,明晰“技術秘密”等術語的范圍,刪除部分立法重疊內容,以委任性規則及準用性規則提升技術轉讓規則的銜接度,同時將技術轉讓規則與國家安全、環境保護、公共健康等政策密切結合。
對于懲罰性賠償制度,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五條規定:“故意侵害他人知識產權,情節嚴重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相應的懲罰性賠償。”我國目前已在知識產權的相關立法中全面引入了該制度。2021年,最高人民法院發布了《關于審理侵害知識產權民事案件適用懲罰性賠償的解釋》,就司法實踐中正確實施知識產權懲罰性賠償制度作出了重要規定。在域外成熟經驗有限的情形下,我國知識產權領域懲罰性賠償制度的適用與完善應當與民法中的懲罰性賠償制度體系堅持一致的基本立場與發展方向。在審慎適用懲罰性賠償制度的基礎上,協調懲罰性賠償與法定賠償等賠償方式之間的關系,將在懲罰性賠償制度確立之前具備懲罰性色彩的法定賠償、許可費倍數確定賠償額度等賠償方式回歸補償性賠償的本質,維持補償性賠償與懲罰性賠償的二元結構,實現知識產權領域懲罰性賠償制度穩定性與開放性的統一。此外,懲罰性賠償制度的完善還須協調該制度與刑事法律之間的銜接關系。懲罰性賠償制度的適用應當遵循比例原則,將其作為刑事懲罰不足的補償和例外,使得民事司法和刑事司法發揮各自主要職能,節省司法資源,實現公平與效率的統一。
對于知識產權的刑法保護,近年來,我國已大力提高其水平。2023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征求意見稿)》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該解釋不僅整合了已有司法解釋條文,提升了知識產權的刑法保護力度,更對司法實踐中長期存在爭議的重點問題進行了回應。但是,目前我國的刑事法律體系并未實現對知識產權客體的全面覆蓋,并且與民事法律體系也存在進一步銜接的問題。完善知識產權刑法保護制度應當以公平原則為指導,一方面提升刑法保護對知識產權客體的覆蓋度,進一步銜接專利法與刑法規范,同時完善商業秘密的刑事保護機制;另一方面應當保持刑法的謙抑性,明晰法益,確立合理的適用標準,實現對知識產權的公平和公正保護。
優化知識產權糾紛解決機制
最高人民法院高度重視知識產權保護工作,2020年4月發布了《關于全面加強知識產權司法保護的意見》,強調要充分認識全面加強知識產權司法保護的重大意義,為創新型國家建設、社會主義現代化強國建設、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提供有力的司法服務和保障。最高人民法院還制定出臺了《人民法院知識產權司法保護規劃(2021-2025年)》和《關于加強新時代知識產權審判工作為知識產權強國建設提供有力司法服務和保障的意見》,明確知識產權司法保護目標、任務和舉措。
以這些重要的司法政策文件為指導,未來應進一步優化知識產權糾紛解決機制,將其作為知識產權全鏈條保護的重要環節,在我國知識產權保護水平不斷提升的當下,還面臨訴調對接機制不完善、司法資源緊缺等問題。優化知識產權糾紛解決機制不僅有助于緩解知識產權糾紛耗時長的問題,更對全面加強知識產權法治保障有不可替代的促進作用。首先,應當明確訴訟與非訴訟的邊界,以知識產權客體劃分案件類型為基礎,通過繁簡分流方式將案件分別輸送進合適的糾紛解決渠道。可參照我國知識產權法院體系的地理坐標,構建專業性調解及仲裁機構,分流知識產權案件壓力,實現調解、仲裁、訴訟對接機制。其次,應當進一步擴充知識產權相關糾紛的仲裁范圍,在充分認識仲裁具有保密性強、程序靈活、一裁終局、裁決具有域外效力等特點的基礎上,貫徹自愿、合法的原則,由人民法院引導“訴轉裁”,把握好糾紛化解公平與效率之間的關系。同時健全知識產權仲裁機構和仲裁程序規則,著重建立、發展并推廣專業仲裁機構,培養專業化仲裁人才。最后,應當基于國家間的互惠互利,進一步推動知識產權裁決的承認與執行,更加公平且有效地保護知識產權。
習近平總書記多次強調:“保護知識產權就是保護創新。”黨的十八大以來,我國專利、商標等的申請數量不斷攀升、知識產權保護水平不斷加強、全球創新指數排名不斷提升,已牢固確立知識產權大國的地位并成功進入創新型國家行列。為實現知識產權大國向知識產權強國的轉變,于2035年實現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強,進入創新型國家前列,必須全面加強知識產權的法治保障,打造知識產權全鏈條保護新格局。既要進一步構建與完善知識產權保護規則,確保知識產權保護的“有法可依”;也要提升知識產權保護實效,實現“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義”的目標;還要不斷優化知識產權糾紛解決機制,實現新時代“楓橋經驗”在知識產權保護中的繼承與發揚。
(石佳友,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民商事法律科學研究中心執行主任;魯竑序陽,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知識產權法專業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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