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承諾工作合同文本

日期:2023-02-03 11:15:17 作者:fuli 瀏覽: 查看評論 加入收藏

一、如何承諾工作合同文本

《勞動合同法》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勞動合同書除本辦法規定必不可少的條文外,用人公司與員工能夠承諾實習期、學習培訓、保守商業秘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工資待遇等其他事宜。這一規定確定了勞動合同的約定條款。

勞動合同的約定條款是當事人雙方通過商議獲得一致意見并納入合同文本內容。這一規定所涉及到的實習期、學習培訓、保守商業秘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工資待遇等即是約定條款。依據《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勞動合同書雙方除對必不可少條文商議達成一致意見外,如果你認為必須,還可以將實習期、學習培訓、保守商業秘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工資待遇等的一項或數項寫到合同文本。這種內容包括合同當事人彼此自行共同商定的,并不是法律規定的。不同領域、不一樣用人公司、不一樣崗位的情況不一樣,取決于勞動合同的此項條文也有一定的差別。對于那些特殊崗位的突發情況,用人單位和員工還可以在商議獲得一致意見的前提下,做為約定條款進行要求。

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商議約定條款時,必須符合相關的法律法規要求,不可違背最新法律法規對約定事項的相關規定,不然,所合同約定的條文即是無效條款,不可以產生法律認可。

二、怎樣在工作雙方約定工作年限

用人公司有權要求與每一個員工在雙方約定服務年限。承諾服務年限的目的是為了避免員工隨意地換工作。如果僅僅是要求服務年限但沒相對應賠償要求,那如果員工違背了服務年限的相關規定。因而,在指定服務年限的前提下,理應承諾違背服務年限提早換工作的賠付。

相關在雙方約定服務年限問題上,提示員工留意:

從雙方當事人權利義務對等的基本原則而言,既然承諾對方服務年限責任,那么他理應享有對等支配權。

有關服務年限長短。因為《條例》并未對服務年限承諾長短做出規定(但對實習期就會有要求),所以從理論上來說,只需雙方協商一致,多久,多短都能夠。可是主要有兩個也是有留意:

一是《條例》第五條要求“簽訂和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公平自行、協商一致的基本原則,而且合乎法律法規、政策法規及有關規章制度的相關規定。”協商一致和適用法律法規、政策法規及有關規章制度的相關規定,講的已明確了,可是勞動關系是歸屬于民事關系的范圍,因而不可違背“顯失公允價值”的基本原則。

顯失公允價值”便是十分明顯喪失公平公正、公平、有效。例如有一企業要求對由所在單位注資接受培訓,獲得高級職稱評審工作的人員,務必再替企業服務項目20年,違背則賠付20萬余元;中級職稱評定服務10年,違背則賠付10萬余元。類似這樣的要求就“顯失公允價值”了。

二是服務年限是否越久對用人公司越有益呢?一般來說,用人公司之所以會要求服務年限,就是為了吸引人才,避免專業人才隨便換工作。可是我們應見到,純粹用強行性的賠付來約束專業人才換工作,其作用也是有限的。它也只能是對一般優秀人才起到作用,對于那些高端的、尤其是頂級人才并沒有太大的功效。

這一規定確定了勞動合同的約定條款。因此我們完全可以參考這一來承諾,不明白的地方找律師咨詢。

以上就是小編對標題難題所作出的回應,想必大家閱讀文章以后都可以對于此事有一定的了解。希望小編的相關資料能夠幫助需要幫助的人。假如對這個問題還需要其他法律難題,可咨詢的在線律師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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