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訂合同后,工傷事故承擔行為主體到底是誰

日期:2022-12-24 11:08:29 作者:fuli 瀏覽: 查看評論 加入收藏

簽訂合同后,工傷事故承擔行為主體到底是誰

員工與單位簽訂合同后,員工因工受傷的,假如用人公司有所為員工繳納社保的,工傷事故的責任主體是工傷險單位,并沒有選購的,直接責任人是用人公司。

《中華人民共和國工傷保險條例》

第六十二條 用人公司按照本制度規定理應參與工傷險而沒有參加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限期參與,補交理應交納的工傷保險費,并自欠交之日起,按日另收萬分之五的違約金;貸款逾期仍不能交納的,處欠交金額1倍左右3倍以下罰款。

根據本制度規定理應參與工傷險而沒有參加工傷險的用人公司員工因工受傷的,由該用人公司按照本制度規定的工傷保險賠償項目及規范繳納費用。

公司單位參與工傷險并補交理應交納的工傷保險費、稅款滯納金后,由工傷保險基金和用人公司按照本條例的相關規定付款新產生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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